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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走他人已经竞价成功的拍品,应当返还

上海某拍卖有限公司诉称,组织第五届书画某玩专场拍卖会,编号256号拍品——高某(款)的荷花作品经竞价最终由竞投牌号为68号的竞买人以7000元拍得。然在拍卖师落锤宣布后,持有20号竞投牌的熊某却迅速离开拍卖现场直至拍卖公司处提货。由于拍卖公司工作人员不明真相,在熊某支付了7000元拍卖款及佣金700元后就将256号拍品交与了熊某,直至该拍品实际买受人前来提货时,才发觉错误。律师

经查看现场拍卖录像发现,当拍卖师落锤确认256号拍品由68号竞买人以7000元价格拍卖成交时,熊某曾再次举牌要求竞价,拍卖师当即表示该拍品已落锤成交,买受人为68号竞买人。拍卖公司事后多次联系要求熊某返还,但熊某一直未予理睬。

拍卖公司认为,熊某违反诚信原则,故意隐瞒真相,致使拍卖公司工作人员造成重大误解而提取了256号拍品,侵害了拍卖公司及实际买受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撤销拍卖公司因重大误解向熊某交付高某(款)荷花作品一件的行为,判令熊某返还上海某第五届书画某玩专场拍卖会上的编号256号拍品——高某(款)的荷花作品一件,熊某返还上述作品后拍卖公司返还熊某拍卖款及佣金7700元。律师

熊某熊某辩称,原、熊某之间拍卖合同已履行完毕,拍卖公司无权行使撤销权和要求熊某返还拍品,且熊某现已将拍品转手他人。当时熊某是在拍卖师叫价6000元时举过牌,叫价7000元应是熊某首先应价的,然拍卖师却说熊某举牌晚了,宣布系争拍品为68号拍得。熊某随后叫拍卖公司经理查看录像,查看后是拍卖公司经理决定改回20号拍得系争拍品后熊某才去提货的。

拍卖公司经某物局审核许可,组织的上海某第五届书画某玩专场拍卖会上拍卖包括清代书画家高某的荷花(设色绢本立轴)在内的某物。熊某及案外人王某某均与拍卖公司签订了竞买协议,熊某的竞买牌号为20号,王某某的竞买牌号为68号。律师

拍卖现场视频录像反映,当256号拍品高某(款)的荷花叫价6000元时,熊某首先举牌,拍卖师确认20号6000元后,宣布6000元回到前排;报价7000元时,熊某与68号的王某某都举牌应价,拍卖师连报3次7000元后,落锤宣布68号以7000元拍得该品;熊某随后与拍卖师争执了几句。2012年6月24日第五届书画某玩专场拍卖会拍卖师用书载明,图录号256号高某(款)荷花起叫价500元,保留价500元,成交价7000元,最高竞买人竞投牌号68号。拍卖公司的成交清单载明,256号高某(款)荷花(设色绢本立轴),举牌号20号,买家姓名熊某,成交价7000元,佣金700元。

该次拍卖师王某在审理中出庭作证称,1、按拍卖规则,在拍卖师确认熊某出价6000元后,熊某不能再在自己的出价上接着报价,故随后的7000元不可能是熊某的出价,熊某只能在别人7000元出价后报更高的价格。2、6000元回到前排的意思是指,回到前排6000元举牌且经拍卖师确定过的买家手里,本案中即指回到牌号20号的熊某手里。3、最后7000元68号举牌后无人再举牌,拍卖师落锤之后再举牌都是无效的。律师

证人王某某出庭作证称,叫价6000元时我举牌晚了,后拍卖师问加价时我即举牌。落锤成交提货时,拍卖公司财务却告知我拍品已被他人提走。我坚持要这副画,不同意补偿。

诉讼中熊某表示,熊某参加某拍卖多次。提货时由于拍卖笔录记录的是68号,因此某服务人员说拍品不是熊某的。后拍卖公司公司曹总经理看了2遍录像判给熊某后才付款提货的。现涉讼物品已在某物交易市场私自转让给了不认识的案外人,但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拍卖公司对此表示,拍卖会次日拍卖公司即电话通知过熊某未拍得涉讼物品。

涉讼拍卖物应归买受人所有。拍卖物的买受人,是以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锤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被确认拍卖成交的竞买人。原、熊某对案外人68号竞买人为拍卖师落锤确认的系争拍品最高应价竞买人的事实已不存争议。拍卖现场视频录像表明,系争拍品7000元,是拍卖师紧接在宣布6000元应价为熊某竞买牌号之后的叫价。拍卖法规定,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时其应价才丧失约束力。律师

因此,在熊某被拍卖师宣布为6000元的应价后,依法当受该应价的约束,而不能在无他人应价的基础上再应价,否则即是一种撤回自己应价的行为,当属无效应价,故拍卖师不确认熊某7000元的应价,依法有据,对熊某相关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熊某关于拍卖公司总经理决定其为该拍卖物成交者的抗辩意见,因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且该事实即使存在,亦违反了拍卖法关于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成交的规定,依法亦不予采纳。律师

由于熊某非为涉讼拍卖物拍卖成交的买受人,采纳拍卖公司关于其向熊某交付系争拍品的行为系重大误解的主张,对拍卖公司关于撤销该交付行为,以及返还系争拍品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依照《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撤销拍卖公司上海某拍卖有限公司与熊某熊某关于高某(款)荷花作品一件的交付行为;熊某熊某应于十日内返还拍卖公司上海某拍卖有限公司的上海某第五届书画某玩专场拍卖会上编号256号拍品——高某(款)荷花作品一件;熊某熊某返还上述拍品后五日内拍卖公司上海某拍卖有限公司返还熊某熊某拍卖款及佣金7700元。(2012)黄浦民二(商)初字第5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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