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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得大批拍品后,称拍品被盗部分拒绝提货纠纷案

陶瓷公司系某号仓库的所有权人,为将存放在该仓库内的日用陶瓷整批拍卖以腾空仓库供出租使用,陶瓷公司与拍卖行签订《拍卖业委托拍卖合同》。该仓库中还堆放有其他物资,拍卖标的清单未载明该批日用陶瓷的品名、规格、数量等。拍卖会目录载明该批日用陶瓷系旧物资、质量不保。律师

徐某在拍卖会上竞得该批日用陶瓷。拍卖行向徐某出具了《提货单》,徐某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取完标的并承担标的拆解费、装运费。《提货单》注意事项载明:开单后10天内提清货物,逾期按规定收取保管费。《拍卖规则》、《拍卖特别规定》载明:标的均为废旧物资设备,拍卖标的以实物现状为准,标的质量数量功能价值由竞买人判断评估。竞买人在拍卖会前应认真咨询、尽责了解和查看标的物现状。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接受标的的显性瑕疵和隐性瑕疵。

此后,拍卖行将17万元转付给陶瓷公司。然而,徐某先后从陶瓷公司仓库中提取近200吨日用陶瓷后,尚有剩余日用陶瓷滞存于仓库内,占用仓库面积达504平方米至今。陶瓷公司要求徐某立即提清滞存在仓库拍卖标的剩余的日用陶瓷,向陶瓷公司归还被占用的仓库。律师

徐某在提货过程中发现货物遗失、短缺及混用仓库等问题。就该情况被告曾向陶瓷公司和拍卖公司反映。徐某发现有人贩卖徐某拍得的货物,曾向派出所报案,派出所认定是陶瓷公司公司的人偷的。在陶瓷公司和拍卖公司解决了拍卖所得货物遗失、短缺问题之后,徐某才愿意将剩余陶瓷提走。徐某申请王×等证人出庭作证。王×称其在徐某竞买成功后去过仓库两三次、向徐某买走了对其有价值的部分物品。其发现路旁小贩出售的日用陶瓷很眼熟就告知徐某报警,但徐某一直没管。后徐某以存放在仓库内的货物发生短少为由仍一直未提清剩余拍卖标的,并要求归还其认为被偷的一个碗和一个缸、要求赔偿损失10万元。

徐某向110报警称其在357号仓库的物品被盗。派出所民警接指令后到357号仓库,认为涉嫌盗窃、同意受理并告知徐某到所报案,但徐某未到派出所,公安机关未就徐某电话声称的仓库物品被盗问题作出任何结论。律师

拍卖行称:其已经完全履行了与陶瓷公司签订的《拍卖合同》,陶瓷公司因被告徐某无理占用仓库造成的损失,应向被告徐某索赔。将徐某的拍卖款全部转交陶瓷公司,多次配合陶瓷公司积极催告被告徐某提清剩余物品。被告徐某对竞买物品的形状、数量是明知的,如发现其所称标的物减少应通过法定程序解决。拍卖行向徐某发出《关于商请限时提清剩余拍卖标的的函》,要求徐某最迟于某日17:00前提清标的,否则标的转让方依法处置剩余标的。

案件分析:陶瓷公司委托拍卖标的是日用陶瓷一批,且事先声明该批日用陶瓷系旧物资、质量不保。被告徐某也书面承诺其已充分了解标的现状,接受标的现状和瑕疵。所以,对于拍卖标的物系质量不保的旧物资、拍卖标的清单未载明品名规格数量、合用仓库等情况徐某在竞买前应当明知。律师

竞买成功后,徐某已经陆续多次提走大部分标的物。按照普通商人的一般常识,对于贵重物品,已经可以实际支配标的物的买受人在首次提货的时候应当充分注意验收并以优先提取等方式予以妥善保管。但是,徐某既未在规定的提货期限内就日用陶瓷的现状与拍卖标的相比存在遗失、短缺等问题提出任何异议,也未在派出所告知其到所报案后就盗窃问题及时向公安机关提供任何破案线索,更未在本案证据交换和庭审中就其所称的日用陶瓷存在遗失、短缺问题应当予以赔偿提供充分证据材料,所以对于徐某所称日用陶瓷存在遗失、短缺问题不予采信。律师

如果在本案之外徐某有新的证据证明其事实主张,徐某有权另案起诉要求义务人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退一步讲,即使徐某所称日用陶瓷存在遗失、短缺的事实成立,也不应成为徐某继续占用仓库用于堆放剩余日用陶瓷的理由。(2011)虹民二(商)初字第1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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