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人民法院,委托拍卖公司拍卖被执行人的海德堡SM74-4-H胶印机一台,该胶印机系被执行人进口,进口时该设备未缴纳过进口关税和增值税。印业公司作为竞买人在拍卖过程中以2,380,000元拍得同日,印业公司在拍卖成交确认书上盖章签字,并向拍卖公司支付2,380,000元拍卖款及111,400元拍卖佣金。后印业公司向拍卖公司支付550,000元,拍卖公司开具收据并加盖拍卖公司财务专用章,该收据收款事由一栏载明:代收代付2009.6.24拍卖海德堡SM74-4-H胶印机壹台补缴海关税款(多退少补)。律师
印业公司认为其在支付拍卖价款和佣金后,不应另行支付海关税款,要求、拍卖公司返还多收取的款项55万元。上海浦江海关出具进口关税缴款书,缴款金额165,809.30元、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缴款金额310,063.39元,缴款单位均为印业公司。对此,拍卖公司表示印业公司可至拍卖公司处办理相关手续领取剩余款项。
拍卖须知第二条载明:“……拍卖的最后成交价不包含买受人在办理过户手续时所发生的关联费用。拍卖人和委托人如果有相关资料仅供竞买人参考,竞买人应认真咨询、实地查看了解拍卖标的物的现状,必要时应聘请专家帮助,避免盲目竞买。请竞买人充分注意已披露以及委托人和拍卖人未知信息的风险控制与防范。”律师
拍卖须知第七条载明:“在拍卖公告规定的咨询展示期间,竞买人有权了解拍卖标的物的情况,实地查验标的物,自行辨别拍品的真伪、质量及瑕疵情况,必要时应聘请专家帮助,避免盲目竞买,一旦进入拍卖会现场,即表明已完全了解情况,接受该拍卖标的物的一切现状,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风险和损失。……”;第十三条载明:“……买受人需要对拍卖标的物过户的,过户手续及相关税费全部由买受人承担,委托人只在必要时给予协助,但不对能否实现过户提供保证承担责任。”
现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拍卖公司是否应当返还印业公司已付的税款。系争胶印机发生所有权转移,海关依法对受让该设备的一方征收税款,印业公司交给拍卖公司的税款拍卖公司已转交,由上海海关征收入库。印业公司是一家专业印刷企业,长期从事印刷业务,在经营过程中也曾多次购买与本案标的物相类似的设备,对同类设备的市场价格、进口环节税款承担等情况应当知晓。本案拍卖结束后,对印业公司提出的异议,委托人、拍卖公司均多次表示可以撤销本次拍卖,重新组织拍卖,但印业公司均未表示放弃,仍同意向拍卖公司缴纳55万元。至于印业公司所称其是迫于无奈才缴纳税款,对其说法,印业公司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律师
印业公司上诉称:拍卖的设备为海关监管物品,在处置前应补交税款并办结解除监管手续,被执行人作为设备所有人应为税款承担主体,税款应在拍卖所得款中优先支付;系争海关税款是在拍卖前必须缴清的款项,并非是办理过户手续中产生的税款,故不属于《拍卖须知》中所列的过户相关税费的范畴,印业公司依法不应承担。
拍卖公司答辩称:在拍卖正式开始前也已口头告知竞买人拍卖设备系海关监管设备须补交税款的情况,拍卖公司已尽到充分披露以及告知风险防范的义务。印业公司在了解上述情况后仍进行竞拍,表明其接受了《拍卖须知》及《拍卖特别规定》的条款;拍卖公司在竞买成功后曾就海关税款的承担提出异议,浦东新区法院执行案件的承办法官告知其如对交付海关税款有误解,可撤销本次拍卖,印业公司权衡利弊后仍然交付了55万元税款,该款拍卖公司已交至浦东新区法院,浦东新区法院已经向海关代缴,现印业公司要求返还无依据。律师
本案系争海关税款是在海关监管物品处置过程中产生的须补缴税款,不属于《拍卖须知》中告知的办理过户可能产生的税费的范畴。海关监管物品在补缴海关税款前原权利人不得任意处置,因此,拍卖设备系海关监管物品且须补缴海关税款属于权利上的瑕疵。虽然《拍卖须知》中拍卖人声明其不保证拍卖标的物的真伪和质量,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但该条声明中的瑕疵系质量瑕疵,而非权利瑕疵,因此,该免责条款不能免除拍卖人对于权利瑕疵的披露义务。现无证据证明拍卖公司已将该瑕疵告知了印业公司,拍卖公司在履行拍卖中存在不规范之处。律师
印业公司在竞买成功且支付拍卖价款后,得知其须另行支付海关税费,如其不同意支付该笔额外的费用,其完全可以以重大误解申请撤销拍卖合同,但印业公司未主张撤销权,而是向拍卖公司交付了55万元款项,证明其已同意交付海关税款,就缴纳海关税款与拍卖公司达成了合意。在拍卖公司将该55万元交付给浦东新区法院、浦东新区法院又交付给海关并在海关出具了关税及增值税发票后,印业公司再要求拍卖公司返还该款,无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印业公司实际交付55万元,海关收取的进口关税及进口增值税共计475,872.69元,多余款项74,127.31元印业公司可向拍卖公司领取。(2010)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302号 (2010)普民二(商)初字第5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