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公司受托拍卖证券公司股份有限公司5000万股股权,为参加竞买,商务公司按照公告规定递交了相关文件,并依法经审核后获得竞买资格。商务公司按照每个标的100万元的标准支付了四个标的的保证金。商务公司以每股7.15元的价格竞得1000万股证券公司股权。律师
之后商务公司经咨询中国证监会及证券公司,得知商务公司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公司变更持5%以下股权股东报备工作指引》中关于股权受让方净资产方面的要求。根据商务部2005年1月1日颁布的《拍卖管理办法》第38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拍卖标的受让人有特别规定的,拍卖企业应当将标的拍卖给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要求的竞买人。商务公司认为其本身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对此类转让行为中受让主体的要求,本无权参加本次拍卖。
拍卖公司和联交所未尽审查义务,允许商务公司参加拍卖,导致了竞买成功却无法过户的局面。故商务公司要求返还保证金100万元。
拍卖公司称商务公司拍得1000万股证券公司股权后未能在拍卖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付清全部拍卖款项及佣金,故保证金100万元依据合同约定转为定金不予退还。同时,系争拍卖标的经被告方再次组织拍卖成功,根据拍卖法的规定,商务公司应承担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共393.25万元(其中本人按成交总价5%应付佣金357.5万元,委托人按成交总价0.5%应付佣金35.75万元),扣除商务公司在拍卖前已缴纳的保证金100万元,商务公司应支付佣金293.25万元。律师
联交所称:其系人民政府设立的对国有产权交易进行办理和监管的非赢利机构。在本次股权拍卖中尽到了审核和告知义务,商务公司保证金的损失是其自身过错造成。
拍卖特别规定中明确规定:竞买人应是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内资企业法人,资信情况良好,有足够的能力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各项资格条件。按规定通过经纪会员至联交所办理举牌手续,并至被告拍卖公司处办理拍卖登记手续,联交所已经会同出让方对竞买人资格进行了确认。竞买人应认真咨询了解拍卖标的对受让人资质的要求和有关确权、过户手续。拍卖成交后,如因买受人自身原因造成标的无法过户至买受人名下而产生的所有后果和损失均由买受人承担;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支付拍卖成交总价5%的佣金(包括联交所手续费与经纪会员的费用);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当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并在5日内支付成交总价30%的拍卖款及佣金,余款在25日内付清。如逾期付款的,保证金转为定金不予退还;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在办理股权转让过户手续中,须无条件并及时提供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提供的资料。律师
联交所在其发布的此次股权转让公开挂牌信息中就受让人应当具备的条件明确为应是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内资企业,资信情况良好,有足够能力支付股权转让款,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各项资格条件。商务公司在其签署给联交所的承诺书中亦确认接受项目公开挂牌信息所载的全部受让要求,其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和商业信用,符合产权交易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对受让方条件的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6年6月22日发布《关于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的股东有关事项的通知》,该通知明确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的股东,不需要报证监会批准,但应当事先向注册地证监局报告涉及股权变更的相关事项,注册地证监局在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证券公司可以办理股权变更的相关手续。证券公司在办理股权变更过程中,如当地工商部门需要我会出具相关文件的,注册地证监局可以出具无异议函。证券公司股权变更比例不到5%,但涉及因股权变更导致股权受让方持股比例达到5%以上或因股权变更导致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应当报证监会审批。股权受让方应当具备按时足额缴纳出资的能力,出资款项须为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从以股东名义开立的银行帐户划出。股权受让人对其他企业的长期投资余额(包括本次对证券公司的投资额)不得超过股权受让方的净资产。律师
根据我国拍卖法的规定,拍卖标的需要依法办理证照变更、产权过户手续的,委托人、买受人应当持拍卖人出具的成交证明和有关材料,向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手续。至于商务公司提出的其不符合证监会关于本次拍卖股权受让人条件、拍卖公司和联交所存在过失的主张,在以拍卖方式转让股权的情况下,只能在拍卖成交后向董事会申报;本案所涉股权转让也不属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6年6月22日发布的《关于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的股东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明确需要报证监会批准的情形,该通知也明确了报告的主体是证券公司而非股东,报告时间是在股权转让之后登记之前,故对商务公司的此项意见不予支持。律师
商务公司在拍卖成交后,未能在约定付款期限内付清全部拍卖成交款项及佣金,构成违约,根据原被告间的约定,其交纳的100万元保证金转为定金不予退还;判决驳回商务公司上海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商务公司应于十日内支付拍卖公司佣金293.25万元。(2010)普民二(商)初字第7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