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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佣金比例过高能否诉讼要求调低

拍卖公司接受案外人薛某等委托,举行了上海春季拍卖会。买受人在该次拍卖会中拍得黄慎的“羡门论道图”、朱昂之的“仿古山水图”、杨晋的“湖山佳趣图”、戴熙的“松鹤幽居图”共四件拍品。根据双方约定,买受人应在成交日后七日内一次性支付落槌价12%的佣金及其他各项费用,并支付画款,逾期未付款部分按日息万分之三收取利息,但买受人在取走上述拍品后却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费用计2,071,840元。律师

拍卖公司与买受人就前述欠款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买受人于第一笔支付571,840元、第二笔支付50万元,但嗣后买受人仅如约支付571,840元,另50万元在清偿期届满后仍未支付。现起诉要求买受人支付拍卖公司拍卖款50万元;买受人支付拍卖公司逾期还款利息91,252.61元,按日息万分之三计算;买受人赔偿拍卖公司公证费2,000元、律师费75,000元。

买受人辩称,拍卖公司受案外人委托举办拍卖会,买受人拍得的拍品价为95万余元,佣金为114,840元,其中拍品价应为买受人与出卖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拍卖公司无权以本人名义提起诉讼。买受人已支付拍卖公司571,840元,扣除佣金后其余为拍品款,若拍卖公司无证据证明已交付出卖人,买受人要求拍卖公司返还;关于拍卖公司提出的第三项诉请,鉴于拍卖公司代表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了《补充协议》,该协议系对此前权利义务的重新明确,故拍卖公司不应再向买受人主张利息,其主张的律师费、公证费亦无依据;原、买受人之间的佣金比例为12%,根据拍卖法规定,明显过高,故请求适当调整佣金比例。律师

《上海A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规则》委托人部分第二十二条载明如购买人在拍买成交日起七日内未向拍卖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拍卖公司除有权按照规则之规定向买受人追索其应付的酬金及其他各项费用外,并有权根据委托人要求,在拍卖公司认为实际可行的情况下,采取适当措施,协助委托人向买受人收取拖欠的款项,但拍卖公司不代表委托人向买受人提起诉讼;规则竞买人/买受人部分第三十六条载明竞买人竞投成功后,即成为拍卖品的买受人,买受人应支付拍卖公司相当于落槌价12%的酬金;第四十三条载明在拍卖成交日起七日后,如买受人仍未足额支付购买价款,本公司则自拍卖成交日后第八日就买受人未付款部分按照日息万分之三收取利息,直至买受人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买受人与拍卖公司另有协议者除外。对买受人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拍卖公司因违约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买受人迟付或拒付款项造成的利息损失。律师

案件分析:《拍卖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拍卖成交后,拍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委托人交付拍卖标的的价款,并按照约定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第三十九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上述规定表明,法律并不排斥拍卖人向买受人收取相应的拍卖价款。

买受人已自拍卖公司处提取相应的拍品,在其未能依约向拍卖公司支付价款及酬金的情况下,拍卖公司有权依据上述协议约定向买受人主张权利。现拍卖公司要求买受人支付拍卖款项50万元,其诉请于法有据。但对于拍卖公司主张的逾期还款利息,鉴于《协议书》实际已对买受人的付款期限作出了重新约定,故逾期还款利息的计算期间亦应相应调整,利息标准则按拍卖规则中约定的日万分之三。律师

至于买受人主张调整佣金比例的问题,但无论是在拍卖规则中,或是买受人签署的成交确定书以及原、买受人签订的《协议书》中,买受人均对该佣金数额进行了确认,故现买受人该抗辩意见不能成立。(2009)闵民一(民)初字第16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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