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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人恢复中止的拍卖是否需要重新公告

拍卖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情况导致拍卖中止,如标的上存在权利争议,如委托人之外的第三人主张拍卖物的所有权、抵押权等,在法院委托的强制拍卖中,债务人已经提供执行担保等等。当拍卖中止的情况消失后,拍卖人是否还需要重新刊登拍卖公告,重新登记竞买人呢?律师

沈律师提示:拍卖中止和拍卖终止是不同的概念,中止是指拍卖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不能继续拍卖的因素,但这些因素不是永久性的,而是会消失,比如发生了传染病流行,拍卖活动被迫中止,等到情况消失后拍卖活动仍可进行 ,而终止是拍卖不再继续进行或者拍卖已经结束。

拍卖过程中,拍卖中止后,必定要涉及更改拍卖时间,也许还会改变拍卖地点,那么拍卖人是否还需要重新发布拍卖公告刊登新的拍卖时间和拍卖地点呢?根据中拍协2001年3月8日“中拍协函字[2001]第5号《关于经营权拍卖有关诉讼问题的复函》“拍卖时间和地点的变更仅为同一项拍卖行为的延续,法律并不要求拍卖人就拍卖时间和地点的变更再另行发布拍卖公告。另外,拍卖时间和地点的变更并不影响或损害委托人或竞买人的实体权利和利益。综上,在本案中,恢复中止了的拍卖无需重新刊登拍卖公告。”律师

拍卖人只要通知拍卖活动的委托人和竞拍人新的拍卖时间和地点即可,并不需要再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发布拍卖信息,如果是在强制拍卖中,委托人即为法院,拍卖人无需通知标的物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另外拍卖公告仅系要约邀请,而根据《合同法》总则的规定,要约人变更要约邀请并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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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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