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导航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委托人撤拍,是否还应当支付拍卖人费用

委托人可以在拍卖开始前撤销拍卖委托,委托人撤拍的,拍卖人和委托人解除拍卖合同,拍卖企业应按有关程序及时通知竞买人,终止拍该次卖活动。律师

拍卖人为拍卖标的顺利拍出已经完成了部分工作,也因此支付了一定的费用,因此拍卖人撤拍后,委托人是否应当支付拍卖人费用?

沈律师认为根据《拍卖法》第29条“委托人在拍卖前可以撤回拍卖标的。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拍卖人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一般包括:刊登拍卖公告的费用、对标的物进行评估所支出的评估费、组织竞拍登记所主要的费用、拍卖场地租用所需要的费用等。拍卖人要求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应该是合理而且是已经发生的费用,除非双方已有其他约定。律师

根据中拍协函字[2002]第3号文《关于委托人撤拍支付合理费用的复函》的规定,委托人撤拍的“理应向委托人收取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

☆ 通讯联络方式 ☆

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通讯联络方式 ☆

中国·上海·沈洁律师

手机 13917766155

QQ:2273847979

微信号:huiyinlaw

查看地址和交通路线>>

时间:周一到周日8点-21点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