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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委托人能否向竞买人收取保证金

资料来源:中国拍卖行业协会

问:某拍卖公司接受委托成功拍卖了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当场签署了拍卖成交确认书。数月后,买受人以成交金额超出公司经济承担能力为由拒绝付款,造成违约。当时买受人参加竞买时,保证金被强行交给了委托人,请问买受人违约后,保证金应如何归属?律师

答复: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拍卖人是拍卖活动的主体。拍卖人与委托人、拍卖人与竞买人之间存在因委托、竞买而建立的合同关系。竞买人与委托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形式上的合同关系。

在拍卖活动中,竞买保证金由拍卖人与竞买人约定。该保证金是拍卖人与竞买人之间的约定,应该由组织拍卖的拍卖人收取。委托人是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委托人在组织拍卖活动、实施竞买程序中,与竞买人之间不存在相应的法律关系。因此,委托人不具备向竞买人收取竞买保证金的资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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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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