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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办理过户手续的产权,拍卖买受方是否可以拒绝成交

资料来源:中国拍卖行业协会

问:某拍卖公司接受委托,成功拍卖一国有粮店产权,并及时签订了出价成交凭单。但是拍卖会结束后买受却以未能办理过户手续为由拒付成交款,请问该问题应如何解决?律师

答: 《拍卖法》规定:“拍卖标的需要依法办理证照变更、产权过户手续的,委托人、买受人应当持拍卖人出具的成交证明和有关材料,向有关行政机关办理手续”。该规定明确指出办理证照变更、产权过户的当事人是委托人和买受人,拍卖人的责任仅是提供拍卖成交的证明材料,并无其它义务。如果拍卖人不能提供成交证明材料,则视为拍卖人的责任,如果委托人或买受人由于其自身原因或者其它理由,不能办理相关手续,则属于委托人或买受人应负的责任。拍卖公司如果没有与买受人有其它约定,则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有权向买受人追索其所拒付的费用,或者暂时冻结其交纳的保证金,如果没有保证金的,也可以进一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以确保拍卖人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拍卖公司对该粮店的拍卖合法有效,买受人以未能办理过户手续为由拒付成交款,是一种违约行为,应当进一步追索成交款及佣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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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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