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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拍卖公告期间如何计算等问题的复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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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中国拍卖行业协会 中拍协函字[2002]第4号
依《拍卖法》于拍卖日7日前发布拍卖公告、并不少于2日展示拍卖标的。《民事诉讼法》所指的“期间”是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民事诉讼行为的期限和日期,通称“诉讼时效期间”。故此期间与司法活动直接有关,而与拍卖公告期间所涉及的拍卖活动毫无关系,二者不应混为一谈。正如《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显而易见,拍卖行为不是诉讼行为,应当适用《拍卖法》。拍卖日之前发布拍卖公告,应从发布公告之日起计算,“7日前”发布,就是指含拍卖日共8日;“10日前”发布,就是指含拍卖日共11日;依次类推。你单位是这样做的,理解和适用法律完全正确,不存在违法行为。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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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洁律师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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