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来源:中国拍卖行业协会
问:某拍卖公司在近期拍卖实践中遇到委托人(如银行)委托拍卖房地产标的,其所有权证明有:开发商签发的《商品买卖沈发票》、《购房证明书》、《商品房买卖合同》。按照本地区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规定,具备以上三样文件即可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但由于种种原因委托人没有去办产权证,就此现状委托拍卖公司拍卖。问可否以此房为标的接受委托进行拍卖?律师
答《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第六条规定:“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也是就说,委托人应当对委托拍卖的标的物具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委托人只要能够证明其所委托的拍卖标的来源合法,并能够证明其具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拍卖人就应当接受委托。
在当前拍卖市场中,特别是在处分银行资产时需要在拍卖成交后补充办理有关证照手续是常见的现象。其中在建工程,包括所谓烂尾楼盘等等,是常见的拍卖标的物。对此类标的,拍卖人在拍卖前应当声明,该标的物存在证照不全的权利瑕疵,如房屋证照不全或拖欠土地出让金等,均应在拍卖前加以声明。拍卖成交后,为了解决标的物原有的证照不全的权利瑕疵,有关当事人应当到标的物所在地的房屋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手续,补交拖欠费用并领取证照。根据《拍卖法》第五十五条“拍卖标的需要依法办理证照变更、产权过户手续的,委托人、买受人应当持拍卖人出具的成交证明和有关材料,向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手续”的规定,拍卖成交后应当由委托人和买受人到指定的部门办理过户手续,拍卖人仅出具拍卖成交的有关证明即可。律师
综上所述,拍卖公司可向委托人提出要求,请其证明其对委托拍卖的标的物具有无可争议的所有权或者处分权,并执此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以申明,拍卖成交后应由买受人和委托人到指定的部门补办相关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