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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拍协就关于如何处理买受人违约保证金的复函

料来源:中国拍卖行业协会

海南招标拍卖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如何处理买受人违约保证金的请示》收悉。来函中反映问题是当前拍卖企业普遍关注的问题。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法律咨询委员会会请有关专家,对你公司反映问题进行了专门研究,现复函如下:律师

《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委托人、买受人可以与拍卖人约定佣金比例。”你公司从接受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拍卖委托书》之时起,双方已经建立了拍卖委托关系。该《拍卖委托书》约定拍卖的佣金为:“拍卖成交后按拍卖成交价的3%收取,不再收取其他费用;如流标后只收取实际支出费用和流标服务费”,这一约定是合法有效的。根据现场成交情况,你公司可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收取所约定的佣金,但由于买受人违约,造成委托人未能按此约定支付佣金。

你公司与竞买人王德芳在拍卖会签署了《竞买协议书》。双方约定了竞买手续、拍卖佣金、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相关事项。其中明确约定:办理竞买登记手续时,须交纳一定数额的竞买保证金,买受人逾期付款或反悔,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已付款项乙方不予退还(《竞买协议书》中的乙方指向为海南招标拍卖公司)。竞买人王德芳已经根据此约定交纳了竞买保证金,参加了拍买活动。律师

《拍卖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拍卖法》第五十二条还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你公司在拍卖实施中已经落槌成交,并且与买受人签署了成交确认书,表示已经履行了法律规定的拍卖成交程序,竞买人王德芳已经成为事实上的买受人。

《拍卖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律师

你公司的来函中没有说明是否进行了再行拍卖,因此无法得出本次拍卖与再行拍卖的成交差价。

进行还是没有进行再行拍卖并不影响你公司向委托方提出索取佣金的主张,你公司根据委托人的委托实施了拍卖,并且落槌成交。买受人的违约并非你公司的过错,你公司已经提供了服务,收取佣金的要求是合理合法的。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委托你行拍卖过程中曾经下达过(1998)渝一中经初执字第17号文件,该文件规定:“首付的170万元预付款作为保证金不予退还,交由依法处理,待全款支付完毕后,再由裁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拍卖前必须向买受人说明”。因此当买受人王德芳违约后此笔保证金的归属产生了争议。律师

根据你公司提供资料,买受人交纳的是竞买保证金,并非“首付的170万元预付款”,拍卖公司根据与竞买人的《竞买协议书》,提出的主张是合理的,应当得到支持。

根据《拍卖法》的规定,你公司有权收取第一次拍卖中委托人和拍卖人按照约定应当支付的佣金,但佣金以外的部分应当与委托人处理。

拍卖是一种民事合同行为,拍卖人与委托人和竞买人根据委托合同和竞买合同建立了合同关系,在这种合同关系中各方当事人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买受人违约未能按期交款或者未能按期支付全部款项属于买受人违约行为,对此应当追究买受人的违约责任,将这一责任及其后果转嫁到拍卖人头上是没有法律根据的。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1998)渝一中经初执字第17号文件仅是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不能对抗委托人与拍卖人之间签定的《委托拍卖书》。该委托人不按照约定支付给拍卖人应得的佣金是错误的。律师

你公司可以向委托方提出你们的合理要求。同时可将本案的进展情况反馈给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我们将继续关注本案的进展。

专此复函。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法律咨询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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