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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买后不愿意买下,支付两次拍卖的差价

尤女士参加了一次物资拍卖,她在多次竞买后,比起拍价高出五十多万元,买到了一批钢材。拍卖结束后,尤女士获悉同类物质在钢材市场上可以以更优惠的价格买到,她就拒绝支付拍卖款。拍卖公司只能再次组织拍卖,但第二次拍卖成交价比尤女士的拍卖价格要低了三十多万元。事后,拍卖公司要求尤女士支付两次的拍卖差额三十五万元。律师

对于尤女士而言她经常在各种拍卖会上捡漏,经常查看各类拍卖公告,留意拍品信息,这次她支付了五万元保证金后获得了竞拍资格,拍卖行如期举行,在拍卖会现场的尤女士参与了竞拍,几轮加价后,价格一路飙升,头脑发热的尤女士提出了高保价,并最终中标。

拍卖会结束后,拍卖公司和尤女士确认了拍卖成交确认书,冷静下来的尤女士给朋友打了电话,才发现自己的出价高得离谱,如果买下来将无法转让给他人,会成为一比亏本买卖。之后她并没有继续支付拍卖款。后来拍卖公司将尤女士悔拍的情况告诉了委托人,并重启了拍卖程序,再次举行拍卖会并将财产予以拍卖。律师

拍卖公司给尤女士打了电话后,尤女士惴惴不安,来到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了沈洁律师。她认为两次拍卖成交价格相差几十万,拍卖公司称委托人要向他索赔差额,她不知道是否需要承担。

沈洁律师认为《拍卖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故而拍卖公司的委托人要求尤女士承担拍卖差价,也属于合理的请求。律师

根据拍卖法的规定,买受人悔拍后,拍卖标的再次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次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本案中,尤女士以竞拍价格竞得拍卖标的后,没有按约支付拍卖款,拍卖公司将涉案物资钢材再行拍卖后,第二次拍卖价款远低于第一次拍卖价款,委托人有权要求尤女士补足差额。在扣除委托已经收到的五万元保证金后,尤女士还应当支付三十二万元的拍卖差价。

物资虽然顺利成交,但两次成交价相差有几十万元,这让委托人感觉亏大了。但尤女士周围的朋友都说竞拍价太高了,尤女士也不肯买入。在尤女士看来排名前,她已经交过一笔五万元的保证金,现在不买了可以将保证金扣除。听了沈律师的解释,尤女士意识到自己还得承担两次拍卖的差价,她希望能够协商处理此事,否则她应当补足两次拍卖的差额。后经过协议,尤女士最终又支付了十五万元,解决本次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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