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小张喜欢艺术品收藏,但是仍属于菜鸟级别,经查询拍卖公告知道某拍卖公司最近举行一场艺术品拍卖,小张看样后决定拍某两样艺术品。经过几番角逐,小张如愿将拍卖品纳入囊中。当小张如获至宝地向其他藏友交流时,却被告知他所拍的艺术品并不值钱,也不具有收藏价值。小张懊悔万分,想拿回自己交付的拍卖保证金。希望律师能够帮他打赢这场诉讼。律师
沈律师认为拍卖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如果已经拍下品拍品的,不能向普通买卖一样提出退货、换货的请求。拍卖保证金在法律意义上属于定金,如果买受人反悔不买的,保证金就要被没收,并且还要承担因二次拍卖和第一次拍卖之间的拍卖差价。《拍卖法》第39条第二款规定:“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所以小张如果反悔不要已经拍得的拍卖品的,艺术品再次拍卖低于原拍卖价款的,他应当补足差额,使艺术品的拍卖委托人取得本应得到因原买受人违约而未得到的拍卖价款,以保护委托人的最大经济利益。
举例而言,小张本次缴纳的保证金是1万元,拍卖底价是5万元,第一次拍卖成交价是7万元,第二次拍卖成交价为5.5万原,按理说委托人的最低心理价位是5万元,第二次拍卖成交价加上第一次拍卖的保证金1万元已经达到了6.5万元,超过了委托人的低价,但拍卖法对此有特殊的规定,小张必须补足第一次拍卖和第二次拍卖之间的差价1.5万元,扣除已经缴纳的保证金1万元,还得往里面贴5000元。因此小张要考虑一下是否其中的风险。律师
另外,根据我们的经验,在民品拍卖中,拍卖公司也好,拍卖委托人也罢,一般没收买受人已经缴纳的拍卖保证金是常见的做法,要求补足差价的也并不多见,特别是在小金额的拍品拍卖中,主要考虑起诉违约的买受人也需要很大的诉讼成本。所以小张能做的只能是放弃原来缴纳的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