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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起拍价与拍卖公告起拍价格不一致,成交价格是否还有效

第一,起拍价、参考价不是拍卖公报法定必须公告的内容。

我国《拍卖法》第46条规定了拍卖公告应当具备的内容,包括拍卖的时间、地点、标的、标的展示的时间和地点、参与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和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因此“起拍价”并不是拍卖公告所必须刊登的内容。有些拍卖人为了吸引竟买人,会在拍卖公告内标注拍卖标的的“起拍价”、“参考价”等价格内容,但这些都不是法定的拍卖公告必须公布的内容。律师

第二,拍卖公告是要约邀请,更改要约邀请并不构成违约。

因为拍卖公告的法律性质属于要约邀请,而并非要约,拍卖公告只是拍卖人发出的要约邀请,拍卖还未成交,起拍价对拍卖人不具备法律约束力。

第三,《拍卖法》没有禁止拍卖人变更起拍价。

《拍卖法》没有禁止拍卖人在发布拍卖公告后修改起拍价,在经过委托人的同意后,拍卖人有权更改起拍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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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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