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李某与被告之子即被告委托代理人张某健原系恋爱关系。2014年7月7日至同月26日,被告之子张某健从原告支付宝账户内将原告所有的钱款4,400元转入被告张某账户内。律师
原告知晓后即要求被告返还,被告拖欠至今。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款4,400元,并支付原告利息损失。
被告张某辩称,2014年7月7日至同月26日,被告之子张某健从原告支付宝账户内将4,400元转入被告账户内确属事实,但上述转账原告是知晓并同意的,上述转账钱款部分用于原告与张某健恋爱期间的开销,部分是原告赠与给被告之子张某健的。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公民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侵占国家、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现被告之子张某健从原告支付宝账户内擅自将原告所有的钱款4,400元转入被告张某账户内,而被告也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上述钱款的取得系征得原告的同意,故被告取得原告钱款4,400元无法律依据,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款4,400元,予以支持。律师
原告对上述钱款的转账也负有相应的责任,故其要求被告支付利息损失难以支持。依照《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某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李某4,400元。(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7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