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姜C与被告田R、董D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姜C诉称,原告与被告田R素不相识,原告与被告董D系舅侄关系。被告董D致电原告称,被告田R的姐夫身患癌症急需3万元,并言明被告田R会尽快归还款项。律师
原告于当日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向被告田R转账3万元,并告知了被告董D转账一事。被告田R始终未与原告联系过,之后原告向被告董D询问转款一事,被告董D称其亦无法与被告田R取得联系。
原告与被告田R并不相识,也没有债权债务关系,被告田R取得3万元属于不当得利,被告董D在原告转账3万元一事中存在明显过错,亦应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故诉至,请求判令:被告田R向原告返还不当得利款3万元;被告田R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董D与被告田R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董D辩称,对原告陈述的事实经过无异议,但被告董D只是出于好意,拨打电话介绍了田R的情况,而且事后也试图找过田R,但未果。被告董D应当作为本案的证人,而非被告,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律师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根据原告提供的转账凭证,被告田R从原告处收到3万元,该3万元属于不当得利,应予返还。至于原告其他主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2014)普民一(民)初字第21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