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科技公司(诉被告曹J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科技公司诉称,被告曹J与原告科技公司签订一年的劳动合同,从事车间内普工工作,被告自称在公司打扫卫生时从梯子上摔落受伤,原告出于人道主义为被告垫付了医疗费共计19681.57元。之后劳动部门及均不认定被告构成工伤。原告认为被告不构成工伤,医疗费就不应由原告支付,故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垫付的医疗费19681.57元。律师
被告曹J辩称,被告在原告公司刷机器时摔伤,被送到医院后不久老板娘就不见了。被告看病住院花的钱都是被告自己出的,其中1万元还是被告向别人借的,故不同意返还,如果查下来这钱不是被告出的,则同意退还。
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上述收条上落款处的“曹J”二字是否为李L所写进行笔迹鉴定,于2014年11月11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收条落款处的“曹J”签名字迹与李L写的样本“曹J”签名字迹是同一人所写。原告对鉴定意见无异议;被告不予认可,要求重新鉴定。
双方一致确认就被告申请工伤认定事宜已经过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定工伤程序(含复议)以及一审、二审行政诉讼程序,结果均为不认定工伤。
经审查,对医疗费发票(包括补打发票)的证据效力直接予以认定。被告未能提出充分理据推翻其结论,故该证据的证据效力应予确认。对收条,由于有鉴定意见为据,故应予确认其证据效力。律师
被告丈夫李林在原告法定代表人吴W书写的收条上“曹J老公代签”处签写“曹J”二字,收条上注明被告收到原告的发票一张(南翔医院右手治疗费用),发票金额为“壹万玖仟余元”,另注明发票为原告付款。
经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被告向嘉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书。被告随即提起行政复议,嘉定区人民政府经复议作出维持不予工伤认定的决定。
吴W与被告通话,被告表示“回去报农保,报回来会还给你”。被告不服复议决定向提起行政诉讼,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维持行政机关的认定决定。被告于是提起上诉,第二中级人民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原告遂起诉要求被告返还之前垫付的医疗费。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其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通过其丈夫代收了原告给的医疗费发票,结合被告受伤后由原告派人送医治疗,治疗结束后又表示回去报农保来还给原告等情节,综合认定被告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应系原告垫付。律师
现双方之间就被告是否认定工伤已历经所有法定程序,最终的结论为被告不构成工伤,故被告现无合法根据取得原告垫付的医疗费,原告请求被告返还,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被告认为医疗费系其自己支付,与认定的事实不符,也不符合被告住院时的处境,不予采信。(2014)嘉民一(民)初字第422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