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廖某诉被告莫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被告的丈夫陈某在上海恒大建材市场经营木材批发业务。被告在建设银行收到以原告名义在农村信用合作社注明为购货款的汇款30万元,原告曾向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30万元,后原告撤回起诉。律师
原告的亲戚邱某与被告的陈某相识,双方常有来往。
原告廖某诉称,原告系经营木材加工的个体工商户,被告当时在上海恒大建材市场经营木材批发业务。
原告希望向被告购买细木工板,向被告建设银行上海昌里支行的帐户汇款了30万元,注明是购货款。但被告收款后一直未向原告发货,之后被告也未退款。
故原告向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原告不当得利30万元,并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占用不当得利期间的利息损失(以30万元为本金,自2011年7月21日起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6%计算)。律师
被告莫某辩称,双方并不相识,双方从未谋面,被告是家庭妇女,不从事任何经营,被告的丈夫在恒大建材从事经营活动。原告所称的30万元汇款是被告的丈夫与原告的表哥邱某等三人合伙承接装修工程邱某交付的保证金,当时邱某没有现金,就让原告将款项汇到被告的帐户,双方间不存在购买细木工板的业务。
原告提起不当得利之诉与所称的双方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相矛盾,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在不当得利纠纷中,原告应当证明给付事实和给付发生错误的原因。律师
本案中,双方对30万元的给付事实均无异议,而对该款项的性质产生争议,原告认为是向被告支付的购货款,被告则认为是案外人邱某交付的保证金,原告提起不当得利之诉与所称的双方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相矛盾,另从原告的陈述来看,原告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未与被告订立买卖合同、未收到货物的情况下将30万元钱款支付被告,并且在此后长达两年的时间内未与被告交涉,显然不符合常理。(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312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