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姚W原系会展公司业务一部负责人,旅行社处担任商务会展中心总监、业务九组经理。姚W利用其经手办理旅游会展业务活动的职务便利,采用虚列海尔集团多个团队业务中会务、租车、酒店等成本费用的方法,多次套取资金,抵充其在会展公司任职期间未结清的应收未收款项。律师
工商行政管理局检查总队因姚W涉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其进行调查时,姚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上述事实。法院审理后认为姚W系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钱财,其行为已构成了贪污罪,依法应予处罚;姚W家属代为退缴赃款35万元,刑事判决:
姚W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赃款应依法追缴后分别发还会展公司、旅行社;扣押在案的35万元,按比例发还会展公司、旅行社,不足之数应继续追缴。该判决业已生效,原审法院依法向旅行社发还了240,053.82元赃款。
旅行社起诉请求判令:1、会展公司向旅行社支付1,506,646.85元。律师
证据显示旅行社分将总计1,746,700.67元的款项支付给了案外人上海东锦江大酒店有限公司、程欢会务会展服务社、厦门华林酒店有限公司、安徽天鹅湖大酒店有限公司、湖南途易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吉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四川省邻水县邻州大酒店有限公司、北京九华山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国光豪生度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河南果岭温泉度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及海南省海王潮会奖旅行社有限公司。
会展公司及其公司称会展公司与姚W签订了协议,约定由姚W追讨欠付团费,姚应该用追讨到的团费偿还欠酒店等的费用,会展公司是以客户的名义向酒店订房的,旅行社支付的上述款项客观上对应了会展公司的应付账款,姚W用实际占有旅行社的资产偿还了所欠费用,会展公司没有义务去判断姚W的资金来源是否合法,仅凭借酒店等的确认函来判断欠款是否抵销等。
《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律师
从本案证据来看,旅行社因姚W的犯罪行为向案外人支付了1,746,700.67元,客观上其财产总额确有减少,但姚W结欠会展公司款项并签订协议同意偿还,姚W贪污了旅行社款项直接支付给了与会展公司有业务往来的酒店等单位,客观上达到了姚W欠会展公司的债务、会展公司欠酒店等单位的债务均结清的效果,会展公司并未凭空增加财产而获益,故旅行社称会展公司系不当得利不能成立。
此外,旅行社实际系因姚W的行为而致损,且生效刑事判决已判决继续追缴赃款发还旅行社,旅行社本案再行以不当得利起诉,属重复主张权利。
旅行社与姚W之间、姚W与会展公司之间及会展公司与酒店之间存在多个法律关系,旅行社支付涉案款项与其所称的会展公司欠酒店等单位债务清偿并不是基于同一事实发生,会展公司并无了解姚W划款来源的义务,亦无证据表明其对此知情,旅行社跳过其可选择的侵权等请求权基础及姚W等可主张的对象,直接向会展公司主张权利,会严重影响不知情的善意当事人之间的交易安全,有滥用诉讼权利之嫌。律师
综上,原审认为旅行社提起本案诉讼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判决后,旅行社不服,上诉称:1、原审认定事实错误。姚W与会展公司之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即使从会展公司提供的《收款承诺书》的内容看,姚W向会展公司承诺由其负责向海尔乡镇会议团收取应收款,即负有催讨义务,而非直接对会展公司负有债务。刑事判决书认定姚W用涉案款项抵充“应收未收款”,而非姚W结欠会展公司债务。
2、原审对不当得利构成要件的理解错误。会展公司因旅行社的付款行为而涤除了其对酒店等单位的债务,为消极增加财产,应当认定为获得利益。
3、会展公司并非原审认定的“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会展公司为姚W的犯罪行为提供了协助和配合。而且会展公司是否有过错也不影响不当得利的认定。
4、刑事判决生效后,原审法院告知旅行社因姚W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无法进入执行程序,即旅行社无法通过刑事追赃程序获得补偿,故旅行社提起本案诉讼不属于重复主张权利。律师
会展公司及其公司答辩称:1、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姚W与会展公司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姚W离职时被发现挪用会展公司资金,姚出具《收款承诺书》向会展公司保证负责收回海尔乡镇会议团的团费,与会展公司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姚W向会展公司承诺“负责收回”,而非“催讨”。
刑事判决书认定姚W用涉案款项抵充其在会展公司任职期间未结清的“应收未收款”,即清偿债务。
2、姚W的代为清偿抵充了其对会展公司的挪用之债,填平了会展公司的损失,会展公司并没有因旅行社的付款行为而获益,会展公司对姚W行使债权的行为与旅行社的损失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故会展公司不构成不当得利。
3、代会展公司偿还债务的是姚W,整个付款过程由旅行社与酒店共同完成,会展公司完全不知悉,且会展公司也无义务对此进行审查,会展公司不存在过错。律师
4、旅行社的损失应当通过刑事追赃方式向姚W主张,即使旅行社的损失暂且未能通过刑事追赃得以完全弥补,也不能通过民事诉讼向会展公司主张,否则即为重复主张权利。
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受有损失,取得利益和所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取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从本案现有的证据看,姚W向会展公司书面承诺负责收回相关团费,而非仅负责催讨。虽然姚W代会展公司偿还酒店的费用由旅行社支付,但是姚W代为清偿是基于其对会展公司所负债务,故会展公司取得上述款项有法律上的依据。且目前也没有证据证明会展公司与姚W实施犯罪行为有牵连;刑事判决生效后,原审法院也没有向会展公司追赃,故旅行社主张会展公司返还不当得利,不能成立。律师
关于旅行社能否提起本案诉讼的问题。依照(2013)普刑初字第821号刑事判决,姚W犯罪所得赃款应依法追缴后分别发还旅行社和会展公司,除扣押在案的赃款35万元按比例发还旅行社、会展公司外,不足之数应继续追缴。该判决生效至今,原审法院未追缴剩余赃款。在此情形下,旅行社提起民事诉讼,向会展公司主张返还不当得利,不构成重复主张权利。(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381号(2014)普民二(商)初字第79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