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支付公司称系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从事互联网支付业务的公司,并通过“一麻袋”软件系统等向客户提供资金代收、代付等资金服务。律师
王Y通过网络注册成为支付公司“一麻袋”系统的用户,并经过了实名认证。支付公司工作人员对王Y账号进行审核。另外,F金融公司系一家从事网络贷款的公司,其将资金均托管于支付公司处,双方业务往来频繁。
当日金融公司致电支付公司财务人员,要求将4715386元转入“一麻袋”真实姓名为潘S的账户,财务人员将该指令以便签条的形式通知了上述工作人员。
由于该工作人员正在审核王Y的账号,错误地将1838990元转入了王Y账户,次日,该工作人员又继续错误地将2876396元转入了王Y账户。由于从“一麻袋”账户提现至银行账户单笔最高限额为5万元,故王Y采取多笔提现的方式提现了部分款项。律师
支付公司发现转账错误后,立即将该财务人员控制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公安机关表示无法处理,故支付公司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Y向支付公司归还4715386元;诉讼费、保全费等均由支付公司自愿负担。
现支付公司认为,支付公司由于操作疏忽,将要转入案外人潘S账户的款项错误地转入了王Y账户,支付公司故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如其诉请。
根据支付公司提供的金融公司与潘S签订的《退款协议书》载明:“……1、双方确认甲方(潘S)通过‘拍来贷’网站绑定的支付公司的‘麻袋’账户累计向乙方(金融公司)账户投资了5821000.00元。扣除乙方应收取的各项费用以及乙方此前已实际返还的款项后,甲方在乙方的账户内余额为4715386.00元。2、乙方同意将上述4715386.00元款项全部通过支付公司的‘一麻袋’返还至甲方的‘麻袋’账户……”。律师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根据支付公司陈述,双方并无经济往来,支付公司转入王Y的款项理应转入潘S的账户。现支付公司要求王Y返还所转入的4715386元,于法有据。支付公司自愿负担本案的受理费、保全费等,属对自身权利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