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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字一字之差,误汇款要求返还

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物流公司称与案外人S公司存在委托运输业务,物流公司两次通过网上银行支付运费,但因物流公司内部单据填写不规范,先后两次误将40,707元运费错汇给了一字之差的机电设备公司。律师

物流公司在发现汇错款项后,重新将运费支付给S公司。机电设备公司取得物流公司款项缺乏法律依据,构成不当得利,机电设备公司应向物流公司返还不当得利。物流公司要求判令机电设备公司返还不当得利40,707元。

物流公司提供以下证据材料: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2份,证明物流公司错汇给机电设备公司40,707元的事实;S公司营业执照、联运合同、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各1份,证明物流公司与S公司存在公路联运合同关系,物流公司在发现因错汇款项给机电设备公司而未支付S公司运费后,再次将40,707元汇付给S公司。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物流公司汇款给机电设备公司是基于操作错误,将本欲支付给S公司的运费错汇给了机电设备公司佳泰公司,机电设备公司占有该部分钱款没有合法根据,属不当得利行为。律师

因此,物流公司要求机电设备公司返还不当得利40,707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二条,判决如下:机电设备公司应于十日内返还物流公司不当得利40,707元。(2014)青民二(商)初字第19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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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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