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亲家代租房屋儿子收租金,起诉亲家被驳回

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姚H、刘Y称康H未经两人同意,擅自将两人名下位于金口路的房屋对外出租并收取租金每月2400元,租期共12个月。两人发现上述情况并收回房屋,但康H拒绝返还非法获取的租金。律师

其认为康H擅自出租其房屋并收取租金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侵犯了姚H、刘Y的权利,遂共同诉诸,请求判令康H返还租金28800元并支付利息1200元。

康H称与两人曾系亲家关系,系争房屋是两人提供给第三人姚W(系两人之子)、康H之女康N作为婚房居住的;由于两子女需要出国,故系争房屋由姚W对外出租,第一年租期届满后,姚W委托康H继续办理出租事宜;房租并非康H收取,康H只是系争房屋的代管者,并非本案的适格主体,姚H、刘Y应向第三人姚W主张权利。

第三人姚W述称:康H曾系其岳父;与康N曾居住在系争房屋内,因其决定出国留学,康N亦出国工作,故不再居住于系争房屋;背着两人将系争房屋出租,租期一年;其第一次出租系争房屋时是通过房产中介公司进行的,康H并不在场,但其将康H的联系方式留给了房产中介公司;律师

第二年其并未出租系争房屋,回国后发现系争房屋内有租客,这才知道该房屋又被出租了,据其向租客了解,此次是由康H出租的,租金也已全部付清;第一次出租时,其先当场收取租客三个月的房租与押金,后来的房租由承租人汇入康N的银行账户,其不清楚第二次出租的租金是如何收取的;第二次租期届满后其与租客进行结算,返还租客的押金也是由其自行垫付的;其从未授权康H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也未收到过房租。第三人同意两人的诉讼请求。

两人坚持以不当得利纠纷作为其在本案中主张权利的基础法律关系,明确表示不向第三人主张权利。

第三人与康H之女康N登记离婚,经诉讼离婚。第三人与康N婚姻存续期间,两人将自己名下位于金口路的房屋提供给第三人与康N居住,但双方未就出租事宜达成书面协议。

第三人曾将上述系争房屋通过房产中介公司对外出租,并以康H作为联系人。期满后系争房屋再次出租,康H在该份《房屋租赁合同》的出租方落款处签字“姚W(康H代)”。律师

姚H、刘Y主张康H构成不当得利,理应就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即一方受益、他方受损、一方受益与他方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举证加以证明,但在本案中,姚H、刘Y并无证据证明康H实际取得了利益、且康H受益与姚H、刘Y受损之间有必然的关联性,故姚H、刘Y的主张实难成立。(2014)普民一(民)初字第5385号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