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诉张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李女诉称,李女与张男之子即张男委托代理人张J原系恋爱关系。张J擅自从李女支付宝账户内将4,400元转入张男账户内,李女知晓后即要求张男返还,张男口头同意于同年9月归还,但其拖欠至今。故李女要求张男返还不当得利款4,400元,并支付李女利息。律师
张男称儿子张J从李女支付宝账户内将4,400元转入张男账户内确属事实,但上述转账李女是知晓并同意的,上述转账钱款部分用于李女与张J恋爱期间的开销,部分是李女赠与给张男之子张J的。不同意李女的诉讼请求。
公民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侵占国家、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现张男之子张J从李女支付宝账户内擅自将李女所有的钱款4,400元转入张男账户内,而张男也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上述钱款的取得系征得李女的同意,故张男取得李女钱款4,400元无法律依据,因此李女要求张男返还不当得利款4,400元,依法有据。律师
李女对上述钱款的转账也负有相应的责任,故其要求张男支付利息损失难以支持。依照《下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张男返还李女4,400元。(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7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