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橡塑制品公司与供应链管理公司之间原存在进口贸易代理关系。橡塑制品公司与案外人电子商务公司签订了《进口贸易代理协议》,约定由该公司为橡塑制品公司提供进口代理。同日,橡塑制品公司、电子商务公司与美国OMNISEALSINC签订《采购合同》。律师
但因供应链管理公司没有及时告知橡塑制品公司电子商务公司的账户,橡塑制品公司仍将一笔货款打入供应链管理公司的账户。供应链管理公司向橡塑制品公司出具《客户账户余额确认函》,确认供应链管理公司账户收到橡塑制品公司错付的121,128.20元。
经橡塑制品公司多次催讨货款未果,故请求判令:供应链管理公司返还橡塑制品公司欠款121,128.20元,并承担诉讼费。
橡塑制品公司提供如下证据材料以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进口贸易代理协议,证明橡塑制品公司与案外人电子商务公司之间的进口贸易代理合同关系;采购合同、转账记录,证明橡塑制品公司错付供应链管理公司货款121,128.20元;账户余额确认函,证明供应链管理公司确认其账户内收到橡塑制品公司错付的121,128.20元。律师
供应链管理公司收取橡塑制品公司错付的款项121,128.20元,但确认其收取该笔款项并无合法依据。现橡塑制品公司主张供应链管理公司退还款项;121,128.20元,于法有据。
依照《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供应链管理公司返还橡塑制品公司欠款121,128.20元。(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2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