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经理和小徐是做生意时认识的,胡经理认为两人要合伙共同做生意,将贰拾万元款项汇入而小徐的银行账户。但之后,两人没有一起合作做生意,而且小徐也不愿意将这些款项归还给胡经理。但小徐表示自己和胡经理并不是合作生意的关系。胡经理委托小徐所在的公司办理货物进口的清关手续和缴纳货物的关税。当时胡经理称有一批进口货物需要报关,知道小徐所在的公司具有资质,故而将贰拾万元支付给自己。
但胡经理认为自己支付了贰拾万元的款项,但小徐并没有将款项交给所在的公司,也没有报关,现在集装箱在哪里自己也不清楚,故而要求小徐归还自己的清关费。小徐认为这笔款项包括了几个集装箱的关税、港杂费和公司的理论等。这些费用真正的收款人是自己所在的公司,这些费用支付后,已经用于进口货物的清关,并且报关已经成功。
小徐委派他人将货物运输到了胡经理制定的地点,之后就不清楚胡经理如何处理了。因胡经理已经支付了清关费用,所以自己也没有让胡经理签收。至于其他的货物因为胡经理并没有委托他报关,现在还滞留在港区,所以这些货物和小徐是没有关系的。为了能证明自己的说法,他拿出了所在公司的收款凭证、集装箱提单复印件、港闸费发票,来证明这些集装箱已经出港。不过提单已经在办理出港时候交给海关了。律师
胡经理认为这些凭据中的大部分都只有复印件,不予认可,而且自己也没有收到相关的集装箱。自己进口的是一些化学品原料,入境时需要进行化验,需要一定的时间,所以自己再小徐报关的两个月期间分了几次贰拾万元分批打款给了对方。胡先生当时表示自己汇款给小徐是为了共同做生意,后来又称是委托小徐办理货物的清关和交付关税。
听了胡经理的法律咨询,沈洁律师认为双方之间并不是合伙做生意的关系,也不是胡经理打错款项,如果一次汇款可以认定为错打了款项,但多次汇款,再称自己汇错款项就非常牵强了。双方之间其实是一种委托关系,胡经理将款项打给小徐,小徐又将款项交付给自己的公司,故而胡经理和小徐公司之间是进出口清关和报关的委托关系,小徐只是款项的中转方。如果胡经理认为报关和清关业务有问题的,可以直接起诉小徐所在的进出口管理有限公司,直接向对方追责。至于代收代付的中间人小徐,其并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