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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揽工程给付好处,不发给付能否要回

汤先生是一家公司的责任人,平时承揽一些小的安装工程。在朋友的介绍下他认识了费女士,费女士曾经被解调到一大型工程指挥部工作,但认识汤先生钱,费女士已经从原单位办理了退休,也不再继续担任工程指挥部的工作。但凭着人头较为熟络,费女士有时候仍穿针引线为他人介绍一些小的工程。律师

在遇到了汤先生后,费女士称自己认识工程指挥部的付责任,可以引荐汤先生的公司承包工程。汤先生对费女士的话信以为真,让汤先生觉得通过费女士可以获得部分工程,免去招投标环节的失利风险。汤先生表示如果费女士能够帮自己介绍工程,别的都好说。他经常给费女士全家赠送大闸蟹、海鲜、高档酒等物品,还多次请对方吃饭。

不久项目部的工程开工了,汤先生有些着急,便让介绍人帮忙问问情况,介绍人打听后,费女士称国庆就能确定中标单位。但没想到的是,知道工程整个完工,费女士也没有给汤先生介绍任何工程。到处打听的汤先生在一次朋友聚会聊天时了解到,费女士已经退休了,并不是工程指挥部的工作人员。律师

想到自己在费女士身上花费了大笔金钱,前不久还转账给对方十万元,他心里非常不是滋味。汤先生想到不久前对方称自己儿子考上了研究生,称没有钱供儿子读书,自己曾经汇款十万元给对方,并且注明研究生就读费用借款。为了挽回自己的经济损失,要求对方写下借条,但费女士认为自己并没有借款,拒绝写借条,后来汤先生不肯离开,且每天到费女士家门口骚扰,费女士不得不写下借款三十万元的借条。律师

写下借条后,费女士并没有归还,看到自己的花费落了个血本无归,汤先生心里非常不是滋味。后经多次催讨,费女士分两次支付了十万元,其余款项不肯再支付。为了解决自己的“麻烦事”,汤先生来到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了沈洁律师,希望律师能够风险代理,代自己讨回三十万元中的二十万元。

听了汤先生的叙述,沈洁律师认为汤先生支付的部分费用为请客吃饭,送礼等,但双方之间并非真实的借款关系,也不属于居间合同关系,汤先生请费女士吃和玩乐的目的是为了找关系承接建筑工程,以此获得利益,这种行为具有不正当竞争,扰乱公共经济秩序,有违公序良俗,属于违法行为。费女士已经退休,还冒充仍在职,虚构能为汤先生单位揽取工程的事实,先后从对方手中获得十万元的借款,并获得各种利益。在身份被揭穿后,承诺还款,并写下借条为证,但这份借条并非是真正的借款关系,所以无法起诉要求对方归还。律师

工程项目请客送礼系不法原因给付,违背了公序良俗,同时也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这类行为无法获得法律的保护。双方并非属于借款关系,汤先生给费女士送礼,请费女士吃喝玩乐,目的是为了承接建筑工程,以此获得利益,但这属于违法行为。平时日常的红包支付,都属于请托,试图绕过法律法规对工程管理的规定,违背公序良俗,哪怕给付过现金,这样的行为无法获得法律的保护。

《民法总则》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法给付者的经济风险是需要汤先生承担的,当然如果费女士冒充指挥部的工作人员,骗取钱财,如果构成犯罪,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查明事实后,可以返还汤先生受骗的钱财,但这已经不属于民事纠纷处理的范围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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