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先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自己的好友秦先生借了一笔50万元的借款,有一份银行电汇凭证,据说他拿了这笔借款后用于购买轿车、一些家用电器并且还归还了信用卡的债务。然后朱先生和和自己的妻子感情不和,办理的协议离婚。离婚之后,朱先生因一些债务纠纷,远走他乡,离开了当地。
之后,秦先生就想拿着这份电汇凭证,起诉朱先生和他的妻子。他到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沈律师。秦先生认为这个官司自己是稳赢不为输的,但是在借款时朱先生的妻子并不知道这件事情,而朱先生现在又远走外地,开庭时候肯定会缺席。
沈洁律师认为这场官司未必会赢,如果按民间借贷起诉的话,合同的性质是存在争议的。只有合同性质确定为借贷,可依照借贷合同进行起诉。当合同性质存在争议时,根据合同的约定确定案件事实,寻找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现在朱先生不在上海,开庭他肯定会缺席,而他的妻子并不知道这笔借款,也不清楚这笔借款丈夫用在哪里,所以肯定会对此进行否定,不会承认有这样一笔借款。此时朱先生起诉要求对方归还借款,法院未必会支持,而且不支持的可能还非常大。
只有有充分的证据表明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借款意思表示一致的,民间借贷合同才可以成立,所以当务之急是秦先生找到朱先生,让其补写一份借条,这样的话就可以按照民间借贷来起诉的,光有一份汇款凭证的话,只能按照不当得利来起诉。律师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利益。《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双方当事人必须一方为受益人,他方为受害人。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即:既没有法律上、也没有合同上的根据,或曾有合法根据,但后来丧失了这一合法根据。受益人在得知自己的受益没有合法根据或得知合法根据已经丧失后,有义务将已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害人。比如公司汇款给卖方,支付购货的货款,但财务不小心将这笔汇给了其他客户,这时候收到款项的公司应当将这笔费用退还,否则就构成了不当得利。
如果朱先生和秦先生之间存在借款关系的,作为借款人的秦先生第一要保留借条、借据,之后对于大额的借款要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千万不要将家中大笔的现金直接支付给对方,如果一旦对方否认写了借条但没有收到借款的,出借人就要面临举证不能的后果。
现在只有银行的转账电汇凭证,并没有借条、借据,秦先生只能按不当得利起诉,如果对方无法举证的,就只能返还这笔款项。当然如果对方在庭审中承认这是一笔借款的,那么秦先生应当立即变更起诉的案由,改为民间借贷起诉,这样才能保证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