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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借款李四还,必须要有说明

叶先生收到了一笔房地产公司的壹仟万元汇款,对方声称这是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先生的借款的归还。但还款上并没有注明是归还他人借款,之后丁先生称借款已经还清,要求叶先生将借条、汇款记录、车辆产权证、房产证的原件交付给他。为此叶太太认为借款时,借款人为丁先生个人,称借款用途是用于公司的房地产开发。当时叶先生夫妻担心借给公司后,公司名下没有资产可以归还,就要求丁先生个人做借款人。

经过一番商议后,丁先生以个人名义借款壹仟万元,用其名下的两辆轿车作为担保,交付了车辆产权证,但并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同样处理的,还有丁先生名下的一套商铺,交付了产权证,也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叶太太作为叶先生公司的财务,觉得对方在还款时,让公司走账,并不是很放心,为此,法律咨询了沈洁律师,问会不会有什么风险。

沈律师认为借款时将个人财产作为担保,比如房产、车辆,并不是不可以,但应当去房地产交易中心或车管所办理抵押登记,否则对方万一将房产出售,抵押权是无法实现的,也不具有优先权。另外这笔借款时借给公司所用,如果担心公司账户下没有资产,可以要求公司的大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作为担保人,用他们的资产和个人信誉进行连带担保,万一公司无法偿付,就可以由担保人来清偿债务。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行为。借款人是个人,在还款时也应当由个人账户转让出借人账户,如果由其他人或者公司账户转让的,则必须亲自面见汇款人本人,要求其出具为他人还款的书面证明,出借人取得该证明后,才能安心收款。如果是公司账户转让的,要求公司对转账出具书面证明,或者在转账记录上标注为他人还款的用途。现在公司汇款已经结束,只能要求汇款的公司开具书面证明,这样才行。律师

至于借据或借条可以归还给对方,或者向对方出具收款的收条,注明借条已经作废,借款已经还清,不存在债权债务。当然当时用作担保的房产证和车辆产权证原件也应当归还给对方,收回当时的收件凭据,或要求对方写收件证明。至于汇款的凭据,是不需要将原件交付给对方的,这是属于汇款人的。恰如还款时,也不需要还款人将还款凭据交付给出借人,是一个道理。

如果对方要求将汇款凭据原件给对方的,那么同样也可以提出要求对方的公司将还款的原始凭据交付给出借人。当然如果是通过银行账户归还或借出的,即便交付了原件,还是可以通过账户查询到相应的记录,故而是没有太大的意义的

所以房地产公司将这笔巨款汇入出借人叶先生账户内,并非是公司的会计操作失误,将公司名下的钱款错误地支付给叶先生。但叶先生取得这笔款项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也没有合同的约定,为了避免将来会有麻烦,还是要让汇款的公司开具一个说明,证明他们是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还款,这样叶先生也可以避免将来会有麻烦。这样双方时间取得钱款就有了法律上的权益义务,并不是不当得利。来到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了沈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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