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部件公司和金属材料公司签订了一份供销合同,双方约定金属材料公司提供各种规格的钢板。汽车部件公司认为双方曾有业务往来,但款项业已结清。财务人员在工作中一时疏忽,误将支付其他公司的货款汇入金属材料公司帐户。金属材料公司认为收到款项用于支付金属材料公司的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汽车部件公司多次催讨后,金属材料公司并没有归还。为此汽车部件公司派员来到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了沈洁律师。当时双方签订了钢材的买卖合同,金属材料公司供货后,汽车部件公司支付了大部分的钢材款项,但其中有两次供货的钢材有一定的质量问题,当时因处于疫情期间,故而没有将货物退回。之后解除风控,但工厂的工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钢板加工成了部件,现仅剩下少量的钢板没有使用。
之前,金属材料公司开具发票,前面几笔双方都没有争议,最后的两笔,只开了部分货款,对有质量问题的钢板因当时汽车部件公司提出退货,没有开具发票。之后汽车部件公司称供货方用低标号的钢板来冒充高标号的产品,造成部分货物在使用中存在断裂。但之后双方,一直就这些有质量问题的钢板反复协商,但就目前而言,汽车部件公司又将这些有质量问题的钢板用于生产,无法将货物退还给供货方。律师
供货方表示如果真的存在质量问题,双方可以共同质检,查出有质量问题的,可以退货,并且赔偿违约金。但收到货物的汽车部件公司将疑似有质量问题的钢板用于了生产,现在基本已经没有余货,故而要求退货或者进行质量检测都是不可能的了。沈律师认为发生质量问题的,应当将货物保留,通过质检,如果不合格的,自然可以退货,也无需支付款项,甚至可以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之后,公司的财务在收到车间的收货通知后,将剩余的款项打给了对方。现在公司又认为产品的质量不合格,以财务工作疏忽为由,以不当得益为由要求返还相应的款项。但沈律师认为,双方之间有过多次的买卖行为,就结算和质量问题存在争议,所以不能将这些汇款归结为不当得利。如果认为产品有质量问题的,但产品已经被汽车部件公司全部使用,也无法进行质检,故而沈律师认为汽车部件公司是无法要回相应的款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