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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委托合同后,委托人主张不当得利

上海律师导读:李某委托有烟草许可证的朋友张某为其代购香烟,双方签订有书面合同,后张某将该烟草许可证转让给他人并进行更名,李某向张某打款1万元却未按时到货,才得知转让烟草证一事,双方涉及诉讼。律师

案例引用

李某和张某系朋友关系,张某有国家授权的烟草许可证,故李某长期委托张某代购香烟,双方签订书面合同。但后来张某在李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把经营的烟柜和烟草证一并转让给他人,并将烟草证更名。李某和往常一样打款1万元委托张某购买香烟,但迟迟没有到货,李某才得知烟草证转让一事,李某多次要求张某归还货款均遭拒。

故李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委托合同,被告返还原告不当得利1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委托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作为受托人,未将系争款项用于委托事项,且现被告已经没有烟草许可证,委托事项已经不能履行,故原告可以依法解除委托合同。合同解除之后,被告占用烟草货款已经没有合法依据,故应当返还原告该笔不当得利1万元。律师

律师事务所点评:本案是一起委托合同纠纷,受托人依据烟草证行使委托事项,后因烟草证转让双方产生矛盾。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项。

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故本案中原告在合法解除双方委托合同之后,被告占用该笔货款已经没有依据,故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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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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