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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局因失误少收电费,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上海律师导读:因供电局的失误,在给某包装公司供电的电脑数据中登记倍率错误,导致供电局少收电费40万元。供电局以此向该包装公司主张少缴纳的电费时遭到拒绝,供电局以不当得利起诉要求返还。律师

案例引用

被告某包装公司由原告供电局供电,双方约定供电倍率以及支付时间。后在供电局的工作人员对用电户进行普查,因工作人员的事务将被告的用电倍率调低。原告供电局的工作人员在邀请被告的公司负责人到场进行确认,被告的负责人在确认单上签字认可,因此原告在统计上出现了错误。

原告发现由于工作人员的失误,输入错被告的用电倍率,因此少收取被告用电费40万元。原告带着相关资料向被告主张少收取的用电费用时,被告认为自己已经交满,原告多次催促无果,起诉至法院要求归还。被告认为,系原告将用电量让被告予以确认,因此不需要另行支付。律师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供电合同系双方的约定行为,原被告理应遵守。由于工作人员的疏忽导致原告少收取用电费用,被告因此获得的40万元已经构成不当得利,故被告应当支付40万元。

律师事务所点评:本案是一起供电局与被供电公司之间的费用纠纷,因供电局工作人员的失误少收取了被告公司40万元用电费用。

关于不当得利,是指一方受损,一方受益,损益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所以的因果关系是指合法有效的因果关系,比如双方之间的约定等。本案中原告受损失与被告获益之间没有合法的因果关系。

虽然本案中原告少收的40万元系由原告的工作人员工作失误导致,但被告并不可以以此不返还该笔用电费。因为被告作为用电人理应支付的费用,不得因为原告存在失误而拒绝支付,被告构成不当得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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