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师导读:张某是货车车主,其将货车挂靠在某货运公司名下。期间货车因交通事故获得一笔1万多元的理赔款,保险公司将该理赔款汇入货运公司。现张某准备离开该公司,在讨要理赔款时遭拒,起诉至法院获支持。律师
案例引用
张某购买了一辆大货车,挂靠在某货运公司名下经营。期间,该车发生交通事故,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事后,保险公司将1万多元理赔款汇入货运公司账户。一段时间后,张某决定离开该公司,遂向货运公司主张保险理赔款,但多次索要未果。
张某无奈,一纸诉状将货运公司告到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其支付理赔款1万余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作为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对保险公司的理赔款享有所有权。保险公司将理赔款汇入被告账户,被告应将理赔款支付给原告。根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故判决被告归还保险理赔款。律师
律师事务所点评:
本案是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使得他人遭受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一种法律关系。
构成不当得利须满足以下要件:一方获益、一方受损、损益变动之间有因果关系、而无法律上的依据。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构成不当得利之后,利益受损者可向获益者请求利益返还。
为了防止他人不法或者无理的侵占财产,不当得利制度赋予受损人得向受益人行使返还请求权、受益人负有将不当得利返还受害人的义务。本案中,原告作为车辆的所有者,其对保险公司理赔款享有所有权,现保险公司将理赔款打入货运公司的账户,货运公司与原告之间并没有相关代管的协议,则货运公司理应将该理赔款返还。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