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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将钱款划入他人账户,构成不当得利

冯某为个体户,因生意问题需汇给王某10万元,但由于疏忽大意误将钱款汇给了赵某。事后冯某发现此事,随即委托自己在上海的同事及朋友多次到王某就职的公司索要该笔款项,可是被告一直推诿并拖延还款。冯某深感赵某没有还款之意,无奈之下年向法院提起诉讼。律师

律师在代理原告冯某的案件之后,立即申请人民法院对赵某名下房产等财产进行了保全。原告主张该案系争款项10万元系原告因一时疏忽汇入被告的银行账户,被告应当返还不当得利10万元,原告提供了银行回单以及原告向被告催款的函件、快递凭证。被告承认原告将10万元划入自己的账户内,但被告认为原告的汇款行为并非疏忽所致,而是原告找到被告的朋友曾某商量对温州的一个工程进行招投标,由于原告与曾某没有建设工程的资质,故要求以被告的公司名义进行投标,由于投标需向工程招标方缴纳保证金10万元,曾某登人自行筹集后,以原告名义将上述欠款划入被告账户内。之后投标失败,被告以现金方式将上述钱款给付了曾某,被告提供了曾某的证词(当庭作证)。律师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于曾经将10万元划入被告赵某的银行账户内。原告发函给被告催要上述钱款,至今被告未将上述钱款归还原告。法院认为,由于原告系直接将钱款划给被告,故在还款时,被告也应当将钱款直接归还原告。现被告辩称已将钱款归还原告的朋友曾某,因事先未征得原告同意,事后原告又予以否认。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自行承担,故根据民法规定,判决被告归还原告10万元。

该案被告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因此被法院判令归还。所谓不当得利,就是指法律上没有根据,有损于他人而自己获得的一种利益。构成不当得利有四个因素:须有一方受益,是指一方当事人因一定的事实结果而使其获得了一定的财产利益。必须一方受损,是指因一定的事实结果试财产利益的总额减少。损益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他方的损失因一方受益造成,一方受益是他方受损的原因。受益方须没有合法根据,这是不当得利之债成立的一个至关重要的条件,若一方受益有着合法的原因就应当是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债权。律师

构成不当得利之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标的为受有利益的一方所取得的不当利益。受益人返还的不当利益,可以是原物、原物所生的孳息、原物的价金、使用原物所取得的利益,也可以是其他利益,即受益人返还义务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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