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A公司员工甲某与A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A公司向甲某一次性支付5万余元,甲某与A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但是由于A公司员工财务乙某的失误,向甲某一次性支付了8万余元。A公司要求甲某返还,甲某认为另3万余元为积欠工资,表示不予返还,诉诸于法院。律师
律师评析:A公司需在庭审中提供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银行转账证明,甲某社保证明与个人所得税费缴纳凭证等,以证明3万余元并非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中的金额。
而甲某主张3万余元的积欠工资,即使存在也应当另案处理,未过时效应当先行劳动仲裁,所以甲某多获得的3万余元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公司。
※什么是不当得利:
(1)民法通则93条,“第九十三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律师
(2)一般以权利人举证为原则,以义务人举证为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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