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A公司向B公司出具《借条》一份:今有A公司从B公司处借到15万元整,同日,甲与B公司签订《保证协议》一份,约定:为保证借款人A公司向B公司的借款15万元能够如约归还,双方一致同意,甲为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B公司可以直接从甲的劳动报酬中直接扣缴,而无需另行通知借款人。借款到期后,B公司催要借款未果,遂向甲要求还款。甲向B公司累计还款15万元。甲诉至法院,要求判令A公司向其支付代为偿还的借款15万元。A公司则以甲没有取得该公司的同意仍然还款为由,拒绝给付。律师
评析:本律师认为,本案中,甲有权向A公司追偿。
甲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所谓连带保证责任,简单来说就是只要债务到期,债权人不仅可直接向债务人主张债权,也可以向保证人直接主张债权。本案中,A公司到期没有偿还债务,B公司就可以直接要求甲偿还是完全具有合法依据的。
对于本案,假设甲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但是甲在A公司的债务到期后还是主动偿还了该笔债务,那么此时甲可否向A公司追偿?本律师认为,基于本案的甲的特殊情况,甲实际债权在B公司的控制之下,B公司有权实现自己的债权,甲实际无法进行拒付,甲哪怕在一般保证责任的情况下,依然有权向A公司追偿。律师
另外,假设甲是独立于A公司或者B公司的第三人且承担一般保证责任,B公司在债务到期后没有起诉A公司,而直接起诉或者要求甲偿还债务,甲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这就是法律意义上的先诉抗辩权,此时实际甲承担的保证责任具有补充性质。但是,如果甲在一般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主动偿还债务,则应当区分甲当时的情况:若甲明知A公司拒绝偿还或者债务到期后保证期间内没有偿还,但是甲主动偿还该债务,那么甲就无权向A公司追偿,甲应当向B公司提出不当得利之诉,要求B公司返还;反之,若甲不知A公司拒绝偿还且在保证期间内主动偿还,甲有权向A公司追偿。
综上所述,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时必须具有正当性并且尽到一般善良人的注意义务,如果超越保证责任范围给付,那么只能依据不当得利请求权基础请求债权人返还,而不能要求债务人予以负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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