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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案由是否是所有汇款案件的保底诉讼

某公司向股东周某汇了一笔五十万元款项,公司内部账册记载为“股东借款”,周某没有写过任何借条,公司的支票底根显示“借款”,无其他证据可以证明汇款为借款。某公司起诉股东周某归还借款,周某表示这不是借款而是公司给自己的分红,周某也没有关于股东分红利的股东会决议等证据,双方争执不下。律师

民间借贷是双方对借款达成合意,一方交付借款,双方约定一定利息或者不约定利息的法律行为。现公司要向周某主张权益,不知道按何案由起诉。

如果以民间借贷起诉,仅有汇款证据,没有其他证据可以支持的,收款一方拒绝承认为借贷关系的,不能支持以民间借贷为案由的诉讼,如果诉讼请求被驳回后。该公司如果再以不当得利主张权益的,必须证明不当得利给付的原因,否则不能获得支持。

如果先以不当得利起诉,属于不当得利之债的,可以按不当得力提起诉讼,比如上文中该公司可以先以不当得利提起诉讼,如果能够查明属于借款案由的,应当在庭审结束之前变更案由,按变更后的案由继续诉讼。律师

不是每个案件都可以按不当得利进行“保底诉讼”,比如一方归还借款,另外一方收到借款后,撕毁借条;一方支付货款,另外一方收到后销毁了合同和有关的其他材料。如果有转账凭证就可以进行不当得利诉讼,使得社会交易处于不安定的状态。对于不当得利的各服原因和给付事实,原告必须举证。如果仅能证明给付事实,不能证明给付错误原因的,应当由原告承担败诉后果。

本案件中公司内部记载为股东借款,公司支票底根记录为借款,不能证明周某有向公司借款的合意。但本案件中作为代理律师,我们发现周某曾提起公司知情权诉讼,复印了有关的账册,对公司将其取得的借款并无异议,并且在公司知情权诉讼中对这件事情也予以了肯定,故而沈律师认为只要补充这节事实,既可以认定借款关系的成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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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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