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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买卖不成立,是代人还债还是不当得利

吴某与葛某发生不当得利纠纷,吴某从案外人夏某处得知葛某欲将其所有的松江区商业用房以1,36万元出售,经案外人夏某居间联系后,吴某在双方未能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情况下,将46万元作为购房款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汇入葛某的银行账户。律师

事后,吴某发现上述房屋买卖系案外人夏某虚构的,且客观上双方之间也没有发生买卖关系。鉴于葛某获得上述钱款没有合同或法律上的依据,故要求被告返还46万元,并支付上述钱款自汇入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葛某称双方素不相识。松江区商业用房系案外人夏某用于抵债转让给他的,上述房屋至今尚未办妥过户手续,且其没有出售上述房屋的意向。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汇入其的银行账户的46万元是吴某代案外人夏某归还被告的借款,并非购房款。鉴于吴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获取的上述钱款系不当得利。律师

根据葛某提供的情况说明,案外人王某表示夏某累计拖欠被告共计2.32万元,经协商用商业用房两套折价190万元,相抵后夏某实欠被告42万元。根据案外人王某、夏某与葛某于当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案外人王某、夏某将上述房屋以200万元的价格出让给葛某。

葛某虽然表示吴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汇入其的银行账户的46万元是吴某代案外人夏某归还被告的借款。但吴某对此予以否认,而葛某提供的证据材料尚不足以证明上述事实主张,葛某提供情况说明中确认的夏某实欠被告钱款的数额与吴某汇入葛某银行账户的钱款数额存在差异。律师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鉴于双方之间不存在房屋的买卖关系,葛某获取吴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汇入的46万元没有相应的合法根据,并实际上造成了吴某损失,故应当返还吴某46万元及利息。(2014)黄浦民一(民)初字第30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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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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