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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不当得利起诉后为何又要变更案由

下文是我们办理案件过程中,当事人向我们征询以不当得利为案由起诉,开庭后为何又变更案由的法律咨询,在答复当事人的同时,我们的承办律师觉得非常有典型意义,故而把问题和答案发布到网站上。律师

法律咨询:沈律师您好,我们委托您办理了一件催收货款的案件,当时您说我们没有签订买卖合同,只有一份贷记凭证,只能按照不当得利起诉,可最近开庭后你却通知我们变更案由,按买卖合同纠纷,并且告诉我们这是法院的要求,请问是不是当初我们按不当得利起诉办错了呢?

沈律师的答复:不少中小企业在签订合同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没有专业的法律从业人员指导,亦或者认为是熟识的客户没有规范操作,该签订合同的没有签订,该收取送货凭证的没有收取,该验收货物的没有在规定期限内验收,或多或少给案件办理增添了难度。贵公司的案件就是属于贵方向他人购买设备,没有签订任何书面的合同,也没有其他的客观证据(除了贵公司的两名采购人员有证言,但由于采购人员和贵公司是劳动关系,对案件存在利害关系,故而如果是孤立证据的,为法院难以采信),只有一张汇款凭证,在不知道对方是否会认可这是一起买卖合同的前提下,按不当得利起诉是最保险和稳妥的做法。律师

对方收到贵司的货款,你们按不当得利起诉,是要对方来举证这一笔款项的用途:是货款?是尾款?是借款还是还款?如果不能举证的,应当归还这笔款项。不当得利是一种辅助性的诉权,在基于合同关系而产生的不当得利纠纷中,当事人必须先提起合同关系诉讼或者将合同诉讼与基于给付的不当得利同时提出,不能避开合同直接起诉不当得利诉讼。不过由于在实践中,没有任何合同起诉合同纠纷,在立案过程中遇到较大的障碍,故而按不当得利诉讼更为妥帖。

诉讼过程中对方进行了应诉,谎称这是一笔上一次买卖合同的尾款,却又拿不出相关的证据,也印证了我们的想法,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对方基于拖延战术,提出了这是一笔新的买卖合同之预付款。到此时法官才查明案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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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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