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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母垫付摔伤医疗费,要求返还垫付费用

原告吴C诉被告谢L其他所有权纠纷一案,吴C诉称,被告系其母亲,被告因摔伤住院治疗,住院期间原告为被告垫付了抢救费和全部医疗费用共计17,730.50元,另交给被告另一儿子吴C1,000元用于照顾母亲,后报销得款1,335元。现因吴C的阻挠,被告至今未将剩余款项归还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共计17,395.50元。律师

被告谢L辩称确实因摔伤住院治疗,对医疗费和抢救费的金额均无异议,但其中有40元救护车费系吴C支付,交给吴C的1,000元也系原告执意要出并已用完。原告与自己共同生活四年左右,期间自己的养老金全部由原告领取并支配,除去自己正常的生活开销,应有结余在原告处,原告为被告垫付的医疗等费用实际是用被告本人的钱款来支付的,故不同意返还。

双方曾于2010年3月至2014年5月共同生活,被告每月的养老金约1,944元-3,051.50元不等(逐年增加),全部由原告领取并支配。至2014年5月,原告共领取了被告养老金12.55万元。2014年6月起,被告被吴C接走并与吴C共同生活至今。

原告表示:自己原先借住在宝山区泗塘一村开棋牌室为生,被告则在养老院生活。2010年初,被告找到原告,求原告与其共同生活,并愿意拿出自己每月的养老金来支付两人的开销。自己出于孝心答应了母亲,为此还关闭了赖以谋生的棋牌室。律师

2011年初,因房租涨价,自己又另行租住了泗塘六村房屋与被告共同生活至2014年5月。四年多来,自己从被告账户内取出的养老金已全部用于双方两人生活,包括房租(每月约1,000-1,400元不等)和吃用开销等,没有结余。自己经常为被告购买西洋参、蛋白质、核桃粉、牛奶等补品,为此自己还要将工资补贴进去。

被告表示:没有承诺用自己的养老金来承担双方两人的生活开销,自己用剩下的钱应该存入银行。

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支付的必要费用。原告为被告2014年5月5日至5月26日住院治疗实际支出共计为16,395.50元,对此予以确认。其中40元救护车费被告虽有异议,但鉴于原告提供了该费用的相关票据,故采信该费用系原告支付的意见。至于原告交付其弟吴C的1,000元,不属本案处理范围,本案不予处理。律师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在双方共同生活的四年零三个月中取出的被告名下养老金共计12.55万元是否还有结余。原告认为被告曾承诺用其养老金来负担两人开销,且已全部花费殆尽。

被告在2010年已是八十出头的老人,原告将其从养老院接出并与其共同生活,使被告既享受到天伦之乐,又能得到儿子的日常照顾,被告作为一个高龄老人,随时可能有意外或生病等情况的发生,原告在使用被告养老金负担其日常生活的同时,应尽量节约以备不时之需。

原告作为被告之子,本就对被告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而原告却以被告有承诺为由将自己与被告两人的开销全部用被告一人养老金来支付,有悖为人之子的孝道,原告应与被告各半负担两人的生活开销甚至更多。即使被告确实有过该承诺,从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和晚年生活,减少家庭矛盾和社会负担出发,也将按两人的实际情况酌情予以调整。律师

现原告既不能提供被告曾作出上述承诺的证据,又不能提供12.55万元已全部用完的证据,故对原告意见不予采纳。在原告没有提供被告生活开销具体明细的情况下,酌情按被告平均每月开销2,200元来计算(包括房租700元加生活费1,500元),被告在与原告共同生活期间需支出共计11.22万元,原告领取了12.55万元,应有结余约1.33万元。

原告为被告垫付了约1.64万元,被告应在扣除上述结余后将原告实际支出返还原告。考虑到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原告在照顾被告方面付出较多,故认为,被告应酌情返还原告5,000元较为适宜。律师

依照《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被告谢L应于十天内给付原告吴C5,000元。(2014)虹民一(民)初字第38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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