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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方毁约,定金与违约金能否同时适用

原告诉称:就“F酒楼”转让事宜签订《转租协议书》,约定被告将承租的“F酒楼”,总面积1,135平方米,转租给原告,转让费用68万元等。协议签订后,原告支付被告10万元定金,并为履行协议支付装潢设计费用,着手装潢等。之后原告得知被告已于1月5日将房屋转租他人,并收取了他人的转让费50万元。原告认为,被告在未事先告知原告的情况下擅自转让酒楼,构成违约,且已造成原告损失。故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20万元。律师

被告辩称:双方签约后,被告多次要求原告与房屋出租方物业公司签订租赁协议,完成转租。但原告以其内部争议为由一直拖延。物业公司给予的最后期限是前原告仍未去签约,还向物业公司表示不再履行合同。故本案是原告违约。被告为避免损失扩大迫于无奈降低价格将房屋另行转租他人,产生2万元差价损失。故反诉要求解除《转租协议书》,确认原告支付的10万元定金归被告所有,并要求原告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

原告对被告的反诉辩称:被告因急于向原告收取后期转让款,催促原告与物业公司签订租赁协议,物业公司并未明确指定签约时间,原告也未表示过不再履行合同。原告还与被告协商后期转让款的支付,被告仍未告知另行转让的事实。现同意解除转租协议,但因违约方是被告,故不同意被告的其他反诉请求。律师

F酒楼原系被告向物业公司承租。双方签订《转租协议书》,约定被告将其依法承租的位于某开业园区一楼厨房、店面、二楼餐厅及两室共计1,135平方米的房屋全部转租给原告(已书面告知房屋出租人并取得房屋出租人同意);转让费用为68万元,包括转让、装修、装饰、设备及其他费用,本协议签订之日,原告先支付转让费10万元,待全部手续完整,租赁合同签订之日再付56万元,余款开业时结清;被告为原告争取不低于2个月的装修期,若此期间发生房屋租金由原告承担;因原告问题造成本协议无法履行,被告不退还原告已付定金,及赔偿被告因终止协议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本协议签订后若因被告原因将房屋另行转让他人,被告应支付双倍定金的违约金;如被告未能协助原告拿到承租权,被告应返还原告支付的转让费及赔偿原告因终止合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

协议签订当日,原告交付被告10万元,双方确认为定金,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条。此后,原告支付设计费用,委托装潢公司进行装潢设计,预算等工作。期间,被告多次催促原告与物业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履行转租协议,原告因其内部争议等原因,拖延未去。律师

被告再次催促原告去签约,称物业公司要求”这个星期三必须签掉,不然就给别人了”。但原告仍未在限期内与物业公司完成签约事项。此后,被告仍有向原告催促签约等,未有结果。被告与案外人G签订了酒店转让协议,将F酒楼另行转让,转让价格为66万元。被告未将转让事实告知原告,原告得知后,与被告交涉。

现双方对违约责任及定金处理产生争执。根据转租协议约定,原告作为新的承租人需与物业公司签订租赁协议,并以此作为支付后期转让款的条件。双方的转租协议未约定原告和物业公司签约的具体时间,实际在转租合同签订后,被告多次催促原告与物业公司签订租赁协议,原告均予拖延,此后被告告知原告最后期限,否则将另行转让。被告已积极履行催告义务,所给予的期限自签约起已经超过一个月,应属合理。但原告未在限期内完成签约事项,已属违约。

物业公司所出具的情况说明,也称原告曾明确表示不再租赁。故被告有权另行转租,原告无权要求被告返还定金。被告除主张没收定金外,还主张合同差价损失2万元,因该损失为违约损失,其性质属违约金范畴,不能与定金条款同时适用,且该损失定金足以弥补,故不予支持。律师

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解除原告黄某与被告李某签订的《转租协议书》;确认原告已经支付的10万元定金归被告所有;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驳回被告的其他反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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