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向某投资管理公司出售一辆二手车,该公司派出员工刘某和其协商买卖车辆的事宜,双方签订了车辆买卖协议,根据协议约定车价为八万元,沪牌牌照转让价格为四万元。买方投资公司支付了十二万元购车款和三千元验车费。车辆完成了过户手续。某投资公司认可这份协议的法律效力,但不认可冯某和刘某另行签订的补充协议。律师
卖方冯某和买方代表刘某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和出具了一份欠条,刘某以投资公司的名义出具了一份欠条,补充协议称归还冯某车牌额度,故而少付两万元作为拍牌保证金。现在冯某认为买方投资公司没有买新的额度给自己,要求支付两万元购车款。
二手车买卖合同及发票上的车价均为十二万元,原告委托林某收款,出具收条一张承认受到购车定金两万元,过户当时林某又出具收条一张,确认收到十万元车款和三千元验车费。冯某称只收到十万元,为此他提交了一些证据证明自己只收到十万元:欠条一份,系冯某和和刘某签订,约定该车辆车价为十二万,已经给付十万元,尚欠两万元,等车辆过户出手后一次性付清。对已经出具了一张两万定金收条和一张十万定金的收条,解释为觉得手写不正式,重新做了个打印版,故而十万元中包括了定金两万元,而不是十二万元。对于未付清车款已经办理车辆登记过户,解释为两万元是交付给刘某拍牌的押金。律师
对此某投资公司不予认可,认为刘某离职后和冯某共同串通伪造了文件。法院认为关于购车款中的两万元是否已经交付是双方争议焦点。虽然称十万元的收条中包括了两万元的定金,但没有在十万元的收条中写明,和一般的收款习惯不符,故而认为卖方冯某收到了十二万元。至于买方代表刘某在离职后出具了两万元的欠条和说明,由于买方不认可离职员工的欠条,对欠条真实性提出异议,所以不予认可,法院不支持要求继续支付两万元车款的请求。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