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师导读:刘某与张某签订了水果销售合同,约定张某一定期限内卖于刘某柑橘,总价未4万元,刘某支付了定金15000元。但后来经张某多次相邀刘某无故不购买柑橘,致合同未能履行。违约方刘某要求张某返还定金。律师
案例引用
刘某与张某签订柑橘销售合同。合同约定,张某在一定期限内将自产的柑橘出售给刘某,价格为每斤0.9元,总价款为4万元,刘某给付张某定金15000元。合同签订后,因刘某未在规定时间内前来购买柑橘且经张某多次相邀均遭刘某拒绝,致合同未能履行。后双方因定金退还问题产生纠纷,违约方刘某诉至法院,请求李某返还定金15000元。
被告张某辩称,原告所述的合同内容属实,但现在合同的违约方是原告,故被告不应归还定金。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通过庭审查明事实,原告刘某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构成违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总额的20%。故被告应当将超出的定金部分返还给原告7000元。律师
律师事务所点评:
本案是一起定金合同纠纷,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为了保证主合同的履行,签订从合同约定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定金合同在日常生活中非常多见。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在给付定金后开始生效。定金给付后,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故本案中原告作为违约方,不能要求被告返还定金。
但本案中原被告要求的定金过高,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定金不得超出合同标的的20%,超出20%的部分无效。即定金给付超出的部分不能使用定金罚则,故原被告约定的定金最高不的超过8000元,被告应当将7000元作为合同的预付款返还给原告。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