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后,双方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的违约损失来索赔,也可以根据实际损失要求对方赔偿,两者只能选择一种。对于不少当事人来说,合同约定过于简单,或者过于模糊,特别是对于违约责任,有的合同甚至没有涉及,即便提到,也是非常模糊的“根据双方责任,承担违约金”,至于违约金的数额是多少,什么情况属于违约都没有约定,沈律师把这种违约条款称为“假大空的违约金条款”,在出现了这样的条款后,当事人依据实际损失进行索赔是比较可行的。律师
上海为博广告公司委托某建筑装潢公司进行室内装修,履行过程中,该公司没有完成装修项目,并且不撤离场地,造成为博公司房租空置损失三万元。但究其装修合同,违约金仅仅约定了延迟完成承揽合同的违约金,一天50元,而没有对彻底不履行合同作出约定,这样为博公司只能根据实际损失进行追偿。
赔偿损失是合同解除后的一项法律后果,《民法通则》第115条也规定了“合同的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并非每个合同解除后都能够要求赔偿损失,沈律师认为因不可抗力(比如天灾)引起的合同解除,双方对合同解除的发生均无过错的,不存在谁赔偿谁的问题。如果合同的解除是因为一方的过错造成的,同时另一方有损失发生,有过错的一方应向受害方赔偿损失。律师
如果需要向他方赔偿损失的,赔偿范围是个比较难解决的问题。通说认为赔偿的范围包括,为订立合同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比如差旅费、考察费之类,因信赖合同能够履行作出准备说花费的费用,比如招募了一批工人,合同解除后,不能返还或者恢复原状的。比如定购一批设备,设备已经交付并且使用,产生了折旧问题,或者说根本无法返还。
不过损失赔偿中,很多当事人要求赔偿可得利益,比如因合同履行获得的利润或者利益,这个不属于赔偿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