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工厂向某门窗厂定制了塑钢窗一批,约定2008年2月份交付并安装,L工厂是沈洁律师的法律顾问单位。合同到期后该门窗厂一直没有能来安装,L工厂催了几次,得到的回答是工人都放假回家了,要元宵节后才有工人上班,L工厂很着急,因为他们也希望在节假日内完成装修,节假日后可以正常开工。在交涉期间L工厂找到了一家可以春节赶工的其他厂家,完成了门窗的制作和安装。对此沈律师建议L工厂发函件催告原门窗厂履约,过了履约期间后又发了函件解除合同。到了5月份该工厂打来电话称门窗已经做好,要求安装,遭到拒绝后,门窗厂发来函件称对簿公堂要争论分明。律师
至发本文为止,该厂家并没有起诉。
这是一个典型的履约延迟的案件,在双务合同中,很多合同当事人会犯这样一个错误:事前不对合同解除的问题进行约定,当一方违约时,另外一方不及时的进行催告,或者虽然又催告但仅仅是口头没有留下任何证据。
因没有事先对约定解除的问题做出约定。所以,被告不享有单方约定解除权;本案的原告虽然有违约行为,但尚未构成根本性违约,所以,本案的被告也不享有单方法定解除权。在不适用单方解除的情形下,被告的一方发出的解除合同的通知自然不会产生法律上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