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律师您好我公司和他人签订的一份合同中约定了:“如将信息库提供给第三方使用的,甲方(购买信息的一方)可以对乙方(提供信息库的一方)进行罚款,罚款额为×××元。”“乙方晚付款一日按百分之一计算滞纳金。”“如甲方不能提供信息库的,承担相当于信息费总额的200%违约金。”现在双方发生争议,乙方认为甲方并不是行政管理机关,无权罚款,请问此处的罚款还可以要求吗?”现在据我公司知道,对方将信息库以更高的价格出售给了他人,拒绝和我公司履约,我们该怎么处理?律师
沈律师答复:贵公司和信息供应商的合同在表述违约责任时使用了多种表达方式,比如罚款,违约金,滞纳金等称谓,混乱的称谓让合同看起来非常不严谨,但是这些称谓是否等同于违约金,还要看条款上下文的意识表示。如果双方约定的乙方不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不当的,向另外乙方支付具有补偿性质或者惩罚性质的款项,本质上就是违约金,违约金的本质不因为名称的不同而改变性质,违约金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一方在违约时应当支付给对付的惩罚性或者赔偿性货币,主要目的是敦促合同各方信守合同约定,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所以贵公司约定的罚款本质上是违约金,故而可以要求对付支付。违约金的各类规定在《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中体现,不过违约金的适用和违约金的数额由合同各方协商确定,确定后体现在双方的合同中。律师
不过贵公司和对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高,明显不当。《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份高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那么结合合同履行的情况,违约方的主观过错程度和预期利益减少的情况,定夺违约金数额。贵公司和他人约定的日滞纳金高达每日百分之一,那么违约30日,就是30%,明显远远高于因延迟支付货款造成的利息损失,属于违约金过高可以请求减少的情况。一般来说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不要超过银行信用卡的违约金数额较为妥当。
另外有些合同中会约定延迟履行义务,货物价格或者服务价格有所变化,或加价成交,或减价成交,这其实也是违约金的表现形式。
当然承担违约金后,如果守约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还应当继续履行债务,所以贵公司可以继续要求其提供信息库。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