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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方要求解除合同有异议的,应及时起诉要求继续履行

案例:某工厂欲改建厂房,向某机电公司购买了两部机器,价值312万元。合同订立后,该工厂着手改建厂房,改建过程中工厂发现该地的土质非常松软,不适合放置非常沉重的机器,故而赶紧向某机电公司发去了文件,称“因地面存在较为严重的沉降,无法放置沉重的机器,虽然我公司已经进行了地面的加固,但仍存在将来机器无法平置的风险。如果设备放置的地面不平,无法安全生产,原支付的五万元预付款我公司予以放弃,由于地下土层松软属于不可抗力,故而我公司决定取消本次订单。”机电公司收到文件后,认为地层松软可以通过加固等方式避免,不同意解除合同,认为合同已经签订了,故而对通知置之不理。过了半年这两部机器成了“滞销品”,机电公司才想起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律师

首先要解决地层松软是不是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一种合同的免责条款,它是指合同签订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无法预见的意外事件,意外事件发生时候合同一方无法避免、无法控制、无法克服的意外事件(如战争、车祸等)或自然灾害(如地震、火灾、水灾等),以致合同当事人不能依约履行职责或不能如期履行职责,发生意外事件或遭受自然灾害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职责的责任或推迟履行职责。认定事件为不可抗力必须同时符合几个条件,合同订立时没有发生这种情况,而且无法预见这些情况的发生,合同履行过程中不能避免事件的发生,而且通过履约方的努力无法避免。主张不可抗力的一方还需要证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和无法履行合同或者无法全面履行合同。沈洁律师认为厂房地下的土层松软属于不可抗力,工厂在改建厂房前,并不知道城市地下水抽取过多,造成了地下土层松软,属于不可抗力。律师

其次需要解决是不可抗力和合同无法履行或者不能如期履行之间有无关系,本案件中就要搞清松软的地面经过加固后能否安装沉重的机器,如果有沉降的,是否对机器的运行造成影响或者损坏,这需要主张不可抗力一方,也就是某工厂提出充分的证据的,如果其能证明的,那么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责任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最后对一方提出因因不可抗力事件一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另外一方不同意解除或者有争议的,该如何处置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关于当事人对合法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有异议,而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起诉的,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如果对合同解除有异议的,必须及时向人民法院起诉。有异议但是没有及时诉之法律的,自通知到达之日合同解除。由于机电公司没有及时提出异议,合同解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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