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食品生产企业向某食品销售公司提供了一批食品,后该公司把这批食品提供给了某酒店,后被查出食品中有些添加剂超标。根据酒店的供应商合同,食品销售公司要向酒店赔偿相当于货物价值30%的违约金,进行退货处理,还要被扣除全年的供应商奖励,由于进货价格压价很低,供应商奖励实际上是该酒店供应商全年的利润所在。食品销售厂家的损失数额巨大,要求食品生产企业承担全部的实际损失,即退货损失,30%的违约金和供应商奖励。律师
由于卖方提供的货物质量不合格,导致买方在转售过程中被第三方追究违约责任,承担了高额的赔偿责任和遭受了巨大的实际损失,由于卖方是第一次和买方合作,并不清楚买方和酒店之间的供应商合同,无法在签订合同时候预见到自己会面临如此高额的索赔。
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可以通过约定违约金来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如果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可以按照实际损失来追究对方的责任。不过实际损失的数额对方应当能够合理地预见到,不能因为一个违约行为,导致违约方需要承担巨大的法律风险。如果违约方认为对方主张的损失赔偿过高,可以引用这个规则进行抗辩。
实际上我国的《合同法》确立的是完全赔偿原则,这项规定让不少合同的当事人会发生误解,认为所有引起的损失都是由违约方承担,这项误解根深蒂固,不要说合同当事人会发生误解,即便从事法律工作的律师同行亦有不少人会发生认识上的偏差,就本案而言,曾经在我们的律师同事中引发过讨论,不少人认为应当全部赔偿食品销售公司的损失。律师
沈洁律师认为合同法追求的是一种公平原则,如果任何人签订了合同后,会面临巨大的索赔风险,那么其势必对合同的签订非常审慎,对产品的提供或者服务的提供也非常审慎,审慎和严控质量关是一件好事,不过过了就不利于社会交易的进行,另外无法预见的赔偿数额巨大,也会形成法律漏洞,就是“知差买差”,如果合同一方串通第三人,故意向第三人赔偿巨额损失后,又向“供差”的违约方提出巨额索赔的,就会产生各种不利的社会影响。同时第三方的索赔是基于其他合同,其违约责任或者赔偿责任是不确定的,要求合同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去预见显然是不可能的,故而这种过高的损失赔偿无需承担。
违约方应当承担的损失是其可以在合同订立时预见到的,比如合同订立时食品生产公司知道这批货物是提供给酒店的,而该酒店又是出名的高标准高要求,如果一旦出现问题食品,供应商(食品销售公司)就很可能失去供应商资格和其代表的利益,那么这种损失就是可以预见的,应当予以赔偿。律师
当然即便是无法预测的赔偿,违约方作为整个合同链上的“始作俑者”,基于公平原则,应当分担一定的损失。如果需要违约方承担全部的巨额赔偿的,食品销售公司可以在合同的条款中明确说明货物的用途,并且将自己的违约风险和赔偿责任明示给对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