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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每日百分之一是否太高

律师您好,我公司供给其他公司一批服装面料,双方约定逾期供货每日按1%计算,如果对方逾期付款每日按1%计算违约金。当时我公司晚送了一天,对方扣除了1%的违约金,至今为止该公司已经拖欠货款100多天,请问我是否也可以要求对方赔偿违约金。律师

沈洁律师答复对于逾期付款或者逾期交货来说,如果逾期不会引起大额损失的,我们建议日逾期违约金不要超过千分之五,当然如果对方逾期违约会引起己方重大损失的,那么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就要把这种风险在合同中明示,否则如果对方无法预见到晚付款数月或者晚交货数月会有重大损失的,也很难让法院来支持高额的违约金。

根据您提供的信息和纠纷事项,如果按照你们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对方逾期上百天意味着要支付100%以上的违约金,这对于一个合同而言,违约金的比例实在太高了。当然除非能够怎么对方逾期履约给己方带来很大的经济损失,而且这种损失是签约时对方能够遇见的,那么高额的违约金也是合理合法的。

在逾期付款中,绝大多数的当事人损失的是因晚收款项的利息,这种损失一般金额较小,所占的比例也较少,故而会被认为损失不大,不需要违约方偿付大额的违约金进行弥补。故而《合同法》在制定后,出台了几部司法解释对违约金进行了调整,特别是对违约金的过高和过低情况,更是有数值型的明确规定,这在以往的民事立法中是非常罕见的。律师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关于违约金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可见合同条款是否最终发生法律效力,还是要按照法律的规定,不能背离法律。律师

后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了关于合同法的司法解释二,对违约金的最高数额进行了明确的数值化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第二十七条: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对方违约为由主张支付违约金,对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或者不构成违约等为由进行免责抗辩而未主张调整过高的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法院若不支持免责抗辩,当事人是否需要主张调整违约金进行释明。一审法院认为免责抗辩成立且未予释明,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支付违约金的,可以直接释明并改判。”律师

也就是说逾期付款这种违约,对于一方当事人来说损失的是银行利息,当然违约金除了弥补损失之外,对违约方还有一定的惩戒作用,否则在有些案件中实际损失过小或者没有实际损失,会促使一些不守约的合同方故意违约,故而违约金需要发挥惩戒作用,比实际损失的金额要高,至于高多少,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定夺,这里法院有一个相对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不过违约金一般不高于实际30%。对于逾期付款而言,约定在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之内为宜。当然各地法院的做法均有不同,也有根据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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