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范律师编辑
合同法第一百十二条与第一百十四条分别规定了违约后的损害赔偿责任与违约金偿付责任。那么在一般情况下,损害赔偿和违约金能否并用?律师
首先,我们都知道,所谓“违约金”,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违约金的标准是金钱,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标的物为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也就是说,违约金实际是以惩罚为目的,其的价值可能低于因双方违约而造成的损失。而“损害赔偿”,指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约定,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给予一定数量货币进行赔偿,是以补偿为目的。
由此可见,违约金与损害赔偿属于完全不同的概念。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约定赔偿损失与违约金常常是相互替代的。但两者最本质的区别便是违约金不以实际损失的发生为前提,而损害赔偿则必须有损害的实际发生。律师
所以,正是基于违约金虽然具有惩罚目的,但是由于约定的违约金可能低于或者高于实际损失,因此,合同法第一百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损失低于或者高于违约金时,法院均可调整违约金的数额。因此,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是不能同时主张的,也没有必要同时主张。实践中对于对于上述争议问题一般以以下原则解决:
1、当事人如果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原则上应当按照约定违约金执行。
2、当事人如果所约定的违约金低于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的话,非违约方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增加,因为违约金具有损害赔偿的性质,只要低于所造成的损失,就应当予以弥补。律师
3、当事人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的,违约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适当减少。
综上所述,我国合同法的立法本意在于保护因违约而造成的损失价值,对于因违约造成的诚信损失则基于次位。